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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攻击网站犯了刑法第多少条

互联网平台暴雷了,他们都涉嫌违反了刑法第几条

近期的暴雷潮导致了很多难民进皇城伸冤。希望国家为民主持公道。但是更多的时候国家也无能为力,那么大金额,难道要纳税人掏钱补贴给你吗?而且这些平台没暴雷之前,都是合法的。合法的商业行为,没有权力去禁止,只能说积极干预干涉预防风险。

星星先给你分析我国P2P网贷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线上模式。借款人在网站上发布借款信息,列出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及预期年利率等条件并给出*高利率,由贷款人参与竞标,利率低者中标,一般多个贷款人共同出借资金给一个借款人,以分散风险。借款成功后,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平

台在整个交易中仅起中介作用,企业利润来自服务费,贷款人出借资金无担保、无抵押,风险较大

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网贷平台全程掌控整个借贷流程,一旦贷款人决定放款,平台就为其在借款申请人中挑选借款人,借款人的利率由平台根据其信用审核决定。贷款人、借款人不直接订立借款合同,而是贷款人和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平台找到借款人后,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贷款人将平台对借款人的债权买走。同时,平台通过分散贷款和按月还款方式,*大限度地保障借款人顺利还款。

线上居间服务模式。依托全国较大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由小额贷款公司为每笔贷款承担信用审核与担保责任,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将100%赔付,保障贷款人利益。此种模式也是线上、线下结合,只不过线上只对接贷款人、线下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发展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只能实现贷款人出借资金,而向平台申请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只能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推荐*终将项目挂上网络平台,即平台并不直接提供借款服务,而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在线下完成。

先强调,在还没出事之前,这些平台的模式全部都是合法合规。不合法的平台工商局公安局也不会给他们光明正大开店做生意。(隔壁自媒体那些乱写说小贷不合法网贷不合法的,你们要脸不?基本的法律知识都没有就出来误导人家)

关于线上模式存在风险的情形。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仅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及借贷服务中介机构,使得民间借贷更加简便、规范和透明化,而且对于借、贷双方的资金往来,虽然必须设立平台虚拟账户,但是真正的资金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本身并不经手资金往来。因而可以说,此种金融中介行为,尽力规避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的法律风险。

关于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存在风险的情形。此种运营模式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首先,其利用P2P网贷平台广泛吸收贷款人,在并无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和贷款人签订借贷合同,收取贷款资金自己保管;找到借款人后,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收取的资金贷给借款人,且平台和贷款人之间的贷款与平台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属于构建资金池和期限错配行为。其次,平台通过网络公开宣传,任何人都可成为贷款人,且来者不拒。再次,平台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许诺收益回报,即承诺贷款合同到期后向贷款人还本付息。这些行为许多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关于线上居间服务模式存在风险的情形。平台只为贷款人提供线上居间服务,贷款人虽然必须在平台开设账户,将资金预先存入,但贷款利息的计算是从平台将出借资金转至借款人银行账户时开始计算的。平台并不直接提供借款服务,而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在纯线下完成,其只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的整个运作构架和程序,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从小额贷款公司角度看,平台将出借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未从小额贷款公司走账,小额贷款公司仅在整个借贷过程中起信用审核与项目推荐作用,也不存在违法吸储问题。

可见,P2P网贷运营过程中较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情形:第一类为资金池情形。第二类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第三类是典型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在平台跑路后,该平台卷款潜逃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罪名之一,在当前的金融犯罪中具有典型性和多发性,该罪名规定于刑法第176条,其客观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三大类: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二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三是以账外吸收存款、账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方法存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010年12月13日*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基于现在的严峻形势,银监会昨天出台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净化金融环境>的通知,各地银监会公安局法院要严格执行

也就是,*近在严打平台非法吸收存款和黑恶势力非法催收。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如有遇到非法催收,可以找星星咨询如何报警报案,以目前形势公安局应该可以很快处理。

至于平台维权,由于政策原因,本所暂停接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的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原因请关注星星朋友圈公布的消息。

黑客黑掉他国网站犯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

攻击国外网站肯定是违法的。

当然就想前两天中印黑客大战。这个时候从法律上来说是违法的。我们中国政府不可能去抓阿三。阿三也不可能自己抓自己人。

侵犯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罪名有哪些

编辑:左岸

导语: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计算机的普及在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同时,其自身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情形越来越多,实际上侵犯他人计算机系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目前针对这种行为有哪些罪名呢?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为这些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其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实践中很多人非法侵入普通公民、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实际上并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指存放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可包括图片、文字、影音资料、专有的程序或者软件等。如果是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的计算机数据,如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则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比如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其作用在于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况下,促使他人利用其制作的程序实现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目的,已经严重危害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利用技术手段,非暴力的破坏计算机系统,进而影响计算计系统的正常运行。其方式是多样的,综合司法实践,一般有以下行为:

第一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二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第三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五、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网络服务者为信息的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但也应该对所传播的信息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好这项义务,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据《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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