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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代购多少算违法

国内代购药品合法吗

谢邀。

不合法。

不知道你没有注意到2019年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经表决通过。过去,代购的药物属于法律拟制上的假药,但是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与此前发布的《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的定义相比,新《药品管理法》中移除了“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也就是说,未获批进口的药物被移出“假药”处理范畴。但是!!!新版第一百二十四条更新指出:“

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诚然,本次新法出台精准的回应了社会关切问题,某种程度上让跨性别群里看到了一丝曙光。但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所说:“这并不等于降低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至于短时间内国家会不会放开对境外药品的管制,袁杰明确表示:“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是法律作出的规定,是一个原则”。

换言之,代购药物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一方面,法律刻意留白,法条中使用的“少量”“情节较轻”等概念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另一方面,根据小秦的经验来看,即使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也不排除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药品属于按照规定需要取得许可处方可经营的产品,没有经营资质进行药品代购,数量较大的,就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犯罪。

敲敲黑板: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外药品能代购吗犯法吗

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播后,从国外代购药品的类“陆勇”们相继出现在全国各地。检索案件可以发现,有的人代购的药品确实有疗效,却被定性为假药,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同时,国家在行邮税调整中,增加了抗癌药等药品税则,侧面也是满足患者海外代购药品的需求。代购药品能不能做?近日,江苏检察机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当下在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也存在着现实困境。而对生命健康的追求渴望是人*基本*重要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不以简单刑事打击为目的。”并列举了几种代购药品情况,在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事件还原:

2019年5月7日上午,江苏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在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对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情况进行通报。

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总体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142件4164人,提起公诉1748件3203人,不起诉79件194人。其中,受理审查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916件1567人,提起公诉800件1282人,不起诉33件75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1053人。受理审查起诉危害药品安全类犯罪案件1226件2597人,提起公诉948件1921人,不起诉46件119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1246人。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美容类药品,如肉毒素、纹眉膏、含麻醉剂的玻尿酸等,共332件459人,占比37%。此类假药往往通过非正常途径流入境内,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进口,以假药论处。二

是代购的境外药品,如婴幼儿用药、抗癌仿制药、日常用药等,共95件115人,占比10.6%。此类药品既有确认系从境外代购入境的情形,也有自称来自境外但来源难以查清的情形。

三是实质上的假药类,共249件,占比27.7%。此类假药主要是违规自制药品或假冒品牌药品,例如在民间小作坊内私自制作的中成药、冒牌减肥药等。

二、依法严惩严重危害食药安全犯罪

对于以原料药鱼目混珠冒充印度仿制药,严重危害癌症患者生命健康的犯罪案件,我们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目前海外代购抗癌药实际上大多并非正版的印度仿制药,而是不法分子通过化学方法合成的含有正版抗癌药成分的化工原料,并不具备药品“身份”。这种“原料药”既未添加任何抑制副作用的成分,也未经生物和临床实验,现已发现多名患者服用后病情异常加重。

但涉案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利用普通患者的信息不对称,将原料药充当仿制药直接非法出售给癌症患者。如张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中,生产企业的注册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并无药品生产资质,其生产的多种原料药与印度某公司生产的仿制药在名称、主要成分等方面均相近。部分药贩子则在销售过程中,或声称原料药为“印度药”,或将原料药与印度仿制药混卖,使之成功披上了仿制药的外衣。

此外,办案中还发现原料药在国内生产后,采用伪报品名等方式走私至境外,在国外包装后再次走私回流至境内,成为“洗澡药”。目前检察机关正会同公安、药监等部门,严厉打击此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

三、依法慎重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

药品关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我国对药品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刑法第141条也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行为犯。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下在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也存在着现实困境。而对生命健康的追求渴望是人*基本*重要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权衡行为本身对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实际破坏与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审慎作出相关决定,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几种情形,我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1)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2)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对病患尤其是癌症等严重疾病患者有真实疗效的;

(3)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4)对于患者及家属跨境买药自用的,受病患委托代购没有收取或者只收取少量药品流转工本费的。

此外,对于受雇佣为销售假药者从事运输、配送、分拣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也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销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药品系列案件,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印度生产的“易瑞沙”等仿制药品价格便宜,具有真实疗效,实际上为一些备受病痛折磨的癌症患者缓解了生存之痛等因素,*终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又如,扬州高邮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销售假药案,被告人王某从海外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眼药水、感冒药等7种药品合计20余盒,并将其中部分予以销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王某代购的药品数量较少,在国外为真药,在国内因未经许可依法评价为“假药”,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轻微。经公开听证,依法决定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一批类似案件不予刑事处理,多人被免予刑事追究。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促使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做出了罚款、没收假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下在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也存在现实困境。”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丁海涛表示,办理此类案件时,检方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而是必须充分考虑个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审慎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文章来源:江苏检察网

海外代购药品违法原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电影《我不是药神》全国热映

这部影片触动了观众*敏感的神经

对生命的关怀和对弱者的同情

无疑是这部影片*大的亮点

影视作品源于生活反映现实

今天,我们谈谈海外代购药品

应注意哪些问题

影片中的主人公因代购国外用于治疗慢粒白血病的印度仿制药品而涉诉,涉诉罪名正是销售假药罪。广大代购一族大多对此知之甚少,甚至认为代购“正规”药品的行为,完全不会涉及法律问题,殊不知,代购并不是任何东西都能涉及,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个人从事药品代购。下面列举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小康从2015年11月起,在家中通过网上注册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日本生产的商品。眼看着生意日渐起色,令小康没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却是法律的制裁。2016年9月26日小康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因竟是他销售的来自日本的“无毒无害”的小药惹的祸。公安机关从小康家中起获“大正制药新磺胺甘草酸IRIS眼药水”54盒、“模范堂儿童感冒颗粒”等九种标签上均注明“医药品”字样的日本产品143盒。

小康在店铺内销售的药品,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经查,由于小康的网店记录中实际成交量、成交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小康积极认罪,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检察工作,*终,小康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

小张自2016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其租住房屋内,通过网上注册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德国“PROSPAN”(小绿叶)牌止咳糖浆,2016年9月26日小张被抓。公安机关从其租住地当场起获上述糖浆46瓶。同样是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终,小张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万元。

为什么在国外合法销售的药品,在国内销售却要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呢?

原因在于,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在我国,药品的评审、生产、检验、销售、定价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严格的监管规范和管理体系。

法官释法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由此可见,进口药品的销售,无论是药品的品种、种类,还是销售药品的主体,均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除此之外,《药品管理法》还对药品的采购、验收、购销记录、保管、甚至是进口口岸的选择等,作出了严格的规范。

因此,药品的进口和销售绝不是任意而为之的。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民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

近年来,大量的销售假药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已多次出现,国家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显然是必要的。

我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做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第141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正是由于假药危害严重,一方面危及人们身体健康及生命,另一方面也有损于国家的药品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因此刑法才作出如此规定。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无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造成危害身体健康等后果,均构成此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则是结果犯,即需要造成一定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49条分别界定了何为假药、何为劣药。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可见,如果海外代购的药品符合上述情形,就会被认定为假药、劣药,同时也必然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

通常意义上的“假药”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实质上的“假药”

,即药品成分作假或不符,不具有治愈疾病的功效,这种实质上的“假药”通常均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即使无毒无害,不直接危害健康也会因缺乏有效治病成分、延误治疗而危害健康。

而另一种则是形式上的“假药”

,所谓形式上的“假药”,即药品本身具有有效成分且具有治病救人的功效,但是因缺乏药品所必须具有的形式特征,破坏国家药品管理秩序而被界定为假药。

海外代购的药品,大多均属于形式上的假药。这种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或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由于代购药品是国外生产的药品,未获得我国药品监管机关的进口审批和检验,未在国内备案并取得注册证书,代购人擅自购买后在国内销售,应属于“假药”。

追本溯源

我国刑法之所以要将未取得进口批注文号的药品认定为假药,原因在于,

未经批准进口的海外药品存在许多隐患

第一,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对于一些药品的品质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在运输、保管等环节环境恶劣,达不到相关要求,药品的品质会大打折扣,甚至对健康弊大于利。

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非经合法途径进口的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往往达不到合适的环境要求,存在较大隐患。

第二,我国对于药品的生产环节质量要求严格,国内药业生产有着统一的国家标准。而

未获进口批准的国外药品不在国家的监督管理体系之内,其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药品通常都会有详细的使用说明,标示药品的使用禁忌、用法用量、副作用等,合法进口的药品,其说明书是中文的,以便患者能够充分的理解并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进行服用。而

非法入境的药品一般没有中文说明书,极易造成误服而危害身体健康。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

我国才把未经审批进口的药品界定为假药。

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是广大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的是真正贩卖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代购一族和消费者,生活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判断能力,避免因代购药品受到法律处罚,或者因使用不良代购药品而对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编辑:徐鹏俐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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