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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加油卡多少金额违法

揭密“加油卡100元只要10元”骗术

加油卡100元只要10元,是不是骗人的呢?

答案是:不是骗人的,加油优惠卡真的可以为车主省钱。目前全国600座城市,30000家合作网点,加油8折起

因为,加油卡的100元是加油站补贴,车主每次加油会补贴一部分金额,补贴从100元里扣除。每个加油站每升补贴金额不一样。一般补贴完,等于8-9折加油。加油卡*大的好处是不用充值,加油直接补贴直减。

以王先生加油卡为例:

车主王先生在加油站加油300元,使用加油优惠卡只需要支付254.24元,单单这一次,就为车主省钱45.76元,此时,车主王先生的个人中心还剩54.24元(100-45.76),等下次加油的时候还可以继续使用,车主真的的省了不少钱。

中国有句古话“天上不会掉馅饼”,为什么10元能买100元的加油优惠卡呢?加油站是不是承认呢?这里是不是套路呢?

这要从咱们国家的加油站市场说起,全国大概有12万左右的加油站,有6万加油站生意不好。这些油站的大难题就是车主很少去,加油站的获客很难。用手机app系统对接这几万个油站,相当于广大车主以团购的形式,跟加油站要优惠补贴直减,优惠补贴的金额全部返给车主本人,油站也得到了更多的顾客。这就是用app加油优惠补贴的来源。5元1张卡,只是收取了软件系统开发维护的费用,所有补贴优惠全部给车主,实实在在的省钱。

具体加油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边这张图为大家详细介绍

加油卡100元只需10元的加油优惠卡,应该怎么用?

·个人使用,私家车的车主可以个人使用,因为车主经常在固定的地方加油,有了这个优惠卡,月月加油都能便宜,粗略一算,一年下来至少可以节省3000-1.6万元的加油费用。如果是出租车司机或者开大车的司机,估计还能节省更多。

·企业使用,加油卡100元,用来做营销活动,更合适,成本低,顾客刚需,*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大概有3.2亿私家车,家家户户都有车,给顾客需要的才是*合适的。也可以发给员工作为加油补贴。

6折加油卡买到就是赚到别怕,这就是个骗局

套路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小菲每天都在分析各种各样不同的套路!

小菲*近接到很多粉丝朋友的询问,由于*近一段时间油价不停的上涨,他们在开车油耗方面的支出成本在上升(好羡慕有车的粉丝啊)!

于是他们向小菲询问能不能办理加油卡,因为他们看网上和各种途径听说用加油卡加油挺便宜的,而且有各种活动回馈给用户。

那么小菲今天就在此用这篇文章来告诉大家,加油卡能不能办?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就在今年11月份,轰动整个油圈的大事件,那就是西安某公司的“加油卡”骗局被曝光,涉案金额1.2亿元,涉及全国3000多人,而这位老板现在已经“跑路了”。

大家可能看惯了动辄几十亿上百亿的诈骗,觉得这1.2亿元好像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大家别小看这小小的加油卡,其背后,可是隐藏着不少“套路”呢。

那么就让小菲为大家还原一下西安加油卡诈骗的过程吧:这场骗局的行骗主体是一家西安本地公司,它在营销推广的时候,号称自己的打折油卡可以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等加油站使用,并且不限于西安,而是辐射全国。

在他们官网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宣传话语:“6折中石油、中石化、壳牌加油卡,全国通用,不限油品!”而曾经这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还宣称“所有卡都是西安中石油、中石化、壳牌加油站核发,有效期三年,卡内余额永不清零。”

而它售卖的产品也分为两种,实名制油卡与非实名制油卡,而非实名制油卡又被称之为刮刮卡。

实名制油卡的套餐分为两种:

1,一次性缴7200元就可以得到12000元油卡,相当于打6折,每个月返1000元的一张油卡,12个月返完。

2,一次性缴4800元可以得到6000元油卡,相当于打8折,也是每个月返1000元的一张油卡,6个月返完。

非实名制油卡(刮刮卡)的套餐与实名制油卡套餐相同,但是门槛高了很多,也就是说6折卡必须要10张起买,也就是一次性缴纳7.2万元;8折卡至少20张起买,也就是一次性缴纳9.6万元。

而他们的加油卡骗局从2019年9月份就开始出现维系不下去的情况了。

9月28日,就开始出现无法返加油卡的情况了。

购买加油卡的客户发现不对劲,质问员工,而员工表示已经联系不上老板,加油卡的来源只有老板知道,自己作为员工是丝毫不知情的。

而据统计,目前该司尚有1.2亿元本金的返还窟窿没有追回,而3000余受害人只能望洋兴叹,捶胸顿足。

无独有偶,就在12月30日,又有一起因为加油卡诈骗的事件走入大众的眼帘,但是这次的事件,老板并没有跑掉,而是被宣布了判决书。

裁判文书上显示,该诈骗犯是一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分公司某支局的支行员工,名字叫

李存理,年龄尚未满30岁,妥妥的一名90后,而其经手诈骗的金额,已经高达1800余万元。

小菲整理了一下李存理的整个诈骗流程,就是一场旁氏骗局。

李存理谎称能从工作单位拿到所谓的低价中石化加油卡,以8折的优惠力度欺骗身边亲朋好友进行购买,而邮政集团并没有低价的中石化加油卡,而是李存理用下一个购买者的金钱去购买加油卡然后还给上一个购买者,一旦没有下一个购买者或者说新进的金额不足以偿还上一个购买者,那么这个庞氏骗局就是土崩瓦解了。

同时,李存理还通过虚构自己的工作单位出售低价中石化加油卡这个事实,伪造了一份《委托收款协议》,冒名顶替中国邮政集团的这个名义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中石化加油卡采购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人民币273万元。

作案后,李存理于2018年8月31日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判决书上判定被告人李存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小菲也总结了一些加油卡的骗局套路,结合今年死灰复燃的“加油卡骗局”,小菲希望大家做好笔记,尤其是有车的读者朋友们,对你们避免此类诈骗是非常有帮助。

但如果是像小菲这样的地铁公交车专用户,就转发给身边有车的朋友们吧,毕竟咱们连车都没有,这类骗局也找不上我们。

关于加油卡骗局套路,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一般常见的就是所谓的内部渠道获得低价打折油卡,也就是上面两则事件的主要骗局套路。

这类骗局常见手法就是利用各种社交媒体造势,谎称自己与各大正规的石油公司合作,放小鱼钓大鱼,先用一点小钱让投资人能正常使用加油卡,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后,再兜售大额金额的加油卡,并宣称充值多少元返还多少元或者打6折、8折等说法。

返还期限一般设置在1年以内,然后前面几个月一定会正常返还,因为骗子还需要这批投资人去向身边亲朋好友奔走相告宣传自己的“加油卡”,在这种储值返还的骗局基础上,甚至还衍生出来多种传销骗局,也就是拉人头。

当然小菲就不在这里展开细说了,往往这种骗局*后肯定是资金出现问题或者监管趋严,骗子就已经想好怎么“跑路”了。

二:骗子钻了正副卡的空子,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法,将真卡变成了空卡。

小菲在这里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中国石化加油卡有一种多用户卡,由主卡和多张副卡组成,适用于集中管理、车辆较多的单位和个人。

简单来讲,主卡上的钱可以自己消费也可以划拨给副卡消费,而且所有副卡的消费记录都能在主卡上看到,副卡通常只有使用权利,主卡有管理副卡的权利。

那么骗子就可以利用这个规则,将自己的多张副卡以各种折扣诱惑出售给消费者,主卡还依旧在骗子的手上,虽然副卡在消费者手上,但是主卡却是在骗子手上!

骗子可以持着主卡和相关资料随时前往发卡网点办理副卡挂失业务,那么副卡上的钱就立马会回到主卡,副卡就变成了一张空卡。

那么等到消费者再去加油的时候,哦豁,这才发现自己又交了一次智商税。

三:通过网络技术盗刷,很多时候车主会发现自己的加油卡的金额不翼而飞,这是因为车主有时候会放松警惕,会不经意点击一些钓鱼网站,也就是假冒的中国石化网上营业厅或者微信链接地址进行线上充值。

而当车主在该类链接里输入了自己的加油卡卡号和密码后,那么其所有信息就被骗子知晓,骗子就可以将你加油卡里的金额转移到其他加油卡上,这也是让车主经常蒙受损失的骗术之一。

小菲在此告诫大家,如果有想要办加油卡的朋友,建议大家带上相关文件和个人身份证直接前往加油站办理油卡,现在各大加油站基本上都能办理加油卡,而且简单快速,不会耽误大家太多时间。

那些来历不明的人,来历不明的公司,说有渠道、有合作以及低折扣拿到的大额加油卡,基本上可以归结为骗局,切莫贪小便宜亏了大钱。

而如果有读者已经遭遇了加油卡这样的骗局也不要慌张,小菲建议先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些年,发生了太多类似的加油卡骗局案件,基本上都是按民事责任,而不是以按刑事责任处理,有些还不予以立案。

其次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隐秘,诈骗款销赃速度快,给警方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受害者未能及时追回受骗金额,蒙受了损失。

所以小菲想说,

从源头防骗至关重要,任何时候都不要因为一时贪便宜或者一时冲动,就被骗子钻了空子,免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甚至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文章作者|巫师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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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菲凡烽火台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

非法销售汽油的量刑起点是多少非法经营数额四十万会判多少年可以判缓吗

项秦律师微信:18851059260

非法经营罪是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确立该罪名是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本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案例】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1302刑初769号

查明事实

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侯立文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连云港新海石化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宿迁石油分公司多次购进92号和95号车用汽油共计40余吨,后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新兴生物科技公司院内设置加油机两台对外非法销售,累计非法销售汽油数额达34万余元,非法获利15万余元。

另查明,2017年9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尚未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7.595吨、95号车用汽油2.69吨,上述扣押的汽油后以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鑫萍加油站。

法院认为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侯立文非法获利应当扣除运费、工人工资、房租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侯立文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汽油,其违法所得(非法获利)应按其违法销售汽油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汽油的购进价计算。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扣押的尚未销售汽油的价值应当按照被查获当日被告人侯立文对外销售的价格计算的意见,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商品,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被查获当日被告人侯立文经营的加油站92号车用汽油销售价格为5.78元升、95号车用汽油销售价格为6.15元升。被公安机关查获的7.595吨92号车用汽油、2.69吨95号车用汽油,合计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侯立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5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侯立文人民币23万元,其中15.46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7.54万元予以追缴,抵缴罚金。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电脑、加油机主板、加油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禁止被告人侯立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汽油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说法】

1.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汽油,是单位犯罪吗?《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2)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个人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非法销售汽油的,有可能认定为个人犯罪,追诉标准适用个人非法经营金额的标准。2.非法销售汽油的获利金额如何计算?违法所得(非法获利)应按其违法销售汽油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汽油的购进价计算。3.所扣押的汽油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扣押的尚未销售汽油的价值应计入非法经营金额,应当按照被查获当日被告人对外销售的价格计算。4.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四十万左右,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在十五万左右的,判刑一至两年,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可以判缓。5.应当注意的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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