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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法律一共有多少条

中国法律大体分为几部分

首先,中国的部门法,又称为法律部门,其分类是比较乱套的,实践中很少区分,只有理论研究上会进行概略分类,其次,法律按部门来分,我国的法律有七大部门,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宪法、诉讼法等,如果再细分,民商法又可以拆分为民法和商法,社会法又可以拆分为资源环境法和劳动保障法等,而民法又包括亲属法、侵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行政法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经济法包括银行法、企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会计法、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环境法包括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森林法等;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宪法包括宪法、立法法、人大组织法、特别行政区行政法等;诉讼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2,法律按层级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和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会城市及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规章等;

中国有哪些法律

一、中国法律按部门法共分为七大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部门法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划分部门法应考虑的主要原则有:合目的性原则、讲求效率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相对稳定原则。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

三、国内法与涉外法

区分依据: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不同,国内法调整的是本国公民或法人作为主体的法律关系,而涉外法则涉及他国公民或法人;

两者关系:涉外法从本质上说仍属于国内法,但是因为其调整的对象有外国人或组织主体,因而具有特别规定。

国内法:指由特定的国家创制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构成国内法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可以成为主体。所规定的是以一国内部各种社会关系,并在本国主权所及领域范围内有效,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在我国,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共有七大类法律。

涉外法:涉外法律本质上也属于国内法,但是其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一国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还会涉及到外国人,所以被称为涉外法律。

目前我国涉外法律的法律体系大致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专门涉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如宪法中,保证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中的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和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规定。

3.其他根据我国法律专门制定的特定领域的行政规定:

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

区分依据: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五、我国的实体法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举例: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公务员法等。

我国的程序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举例: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所规范的实体权利(所有权、债权等等)必须经由审判的过程才能加以实现,而民事程序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表现在实证法上,就是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或非讼事件法律等等。

刑事诉讼法:刑事程序法就是国家为确定对于人民刑罚权的刑事审判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所规范的是刑事审判程序的进行。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1.程序的启动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

程序的启动、运作是有成本的,程序仅仅是过程、环节、方式、步骤,因此,程序运作的目的只能是涵于程序之外,即为了实现实体法而启动程序。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2.程序运作的终点是实体法目标之*大限度的实现

行政目标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点;犯罪分子受到惩罚,无辜的人免于追究,国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得以维护是刑事诉讼的终点;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定是民事诉讼的终点。

3.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实体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以及其实现的代价大小,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六、公法与私法

公法和私法两种因素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私法的实质是保障合法权利问题,公法的实质是正确运用权力(准确地说是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问题。换言之,是关于“民本位”和“官本位”的关系的问题。

起源古罗马法,现代西方认为,公法与私法调整社会关系不同,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见的关系的法律。当代学说认为,两者界限模糊,出现兼备公法和私法特征的法律。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举例:刑法、反垄断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

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举例:民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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