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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贷款支持利率是多少钱

民间借贷中法院支持的利息是24%,36%,还是15.4%一次性讲清楚

民间借贷新规已经发布快一年了,还有的朋友不清楚利息怎么计算,问不同的人看不同的文章,得到的答案是不一样的。

实在受不了了,来找法宝律师,问道:“律师,年利率到底是24%,36%,还是15.4%?”

今天,法宝律师就来挑战,用一篇简短的文章,来把三份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部分,给您说明白!

一、利率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保护的*高利率。

举个例子:2015年4月5日,乙向甲借款100万,双方约定月利率5%,借款期限5年。乙每月依约支付利息至2020年3月5日,之后不再支付,到期也没有返还本金。2020年9月15日,甲起诉乙。

在该案件中,甲能够怎么主张呢?

1、他可以主张利息按5%计算吗?

答:不能。因为超过了法律保护的*高利率。

2、法律保护的*高利率是多少呢?

答:A、2020年8月20日之前,债务人已还部分的利息*高按3%/月计算;

B、2020年8月20日之前,债务人未还部分的利息*高按2%/月计算;

C、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高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3、如何才能知道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http://www.

chinamoney.com.cn/chine

se/bklpr/

,点击“搜一搜”,查看历史数据。

自2020年8月20日以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稳定在3.85.故法律保护的*高利率为3.85*4=15.4%/年。

4、还了超出法律保护的部分的利息,怎么办呢?

答:抵扣本金。

二、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如果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上没有明确的利息约定,视为没有利息。对于支付的利息,法院会依法抵扣本金。

当然,法宝律师也办过一些案件,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我们对事实证据进行了精密的论证,*终也成功主张了利息。

三、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利息就明确地写在借条上,不要模糊地写什么:按法律规定的利息计息之类的!这些法律统统不保护!

怎么样,关于利息的约定,法宝律师讲清楚了吗?哪里不清楚的,务必留言!

重大变化*高院: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变了

《纪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5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应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高和*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为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代表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此次由10家扩大至18家,今后定期评估调整。

四、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五、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

六、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监督管理,对报价行的报价质量进行考核,督促各银行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严肃处理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8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

答:经过多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目前我国的贷款利率上、下限已经放开,但仍保留存贷款基准利率,存在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双轨”问题。银行发放贷款时大多仍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特别是个别银行通过协同行为以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倍数(如0.9倍)设定隐性下限,对市场利率向实体经济传导形成了阻碍,是市场利率下行明显但实体经济感受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迫切解决的核心问题。这次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提高LPR的市场化程度,发挥好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2、新的LPR是如何形成的?

答:新的LPR由各报价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高和*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与原有的LPR形成机制相比,新的LPR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报价方式改为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

原有的LPR多参考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报价,市场化程度不高,未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情况。改革后各报价行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报价,市场化、灵活性特征将更加明显。其中,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中期借贷便利期限以1年期为主,反映了银行平均的边际资金成本,加点幅度则主要取决于各行自身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

二是在原有的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基础上,增加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为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的利率定价提供参考,也便于未来存量长期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定价基准向LPR转换的平稳过渡。

三是报价行范围代表性增强,在原有的10家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各2家,扩大到18家。

新增加的报价行都是在同类型银行中贷款市场影响力较大、贷款定价能力较强、服务小微企业效果较好的中小银行,能够有效增强LPR的代表性。

四是报价频率由原来的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一次。

这样可以提高报价行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提升LPR的报价质量。2019年8月19日原机制下的LPR停报一天,8月20日将首次发布新的LPR。

3、完善LPR形成机制能否降低实际利率?

答:通过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可以起到运用市场化改革办法推动降低贷款实际利率的效果。一是前期市场利率整体下行幅度较大,LPR形成机制完善后,将对市场利率的下降予以更多反映。二是新的LPR市场化程度更高,银行难以再协同设定贷款利率的隐性下限,打破隐性下限可促使贷款利率下行。监管部门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对银行进行监督,企业可以举报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的行为。三是明确要求各银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存量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将把银行的LPR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督促各银行运用LPR定价。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一是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严格规范金融机构收费,督促中介机构减费让利。二是强化正向激励和考核,加强对有订单、有信用企业的信贷支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三是加强多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政策合力,多措并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相关环节和其他渠道成本。

附:今年已公布的三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2019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2019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前值为4.20%。5年期以上品种报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贷款利率多少是合法的

每隔一段时间,就会爆出来“

高利贷

”的事,我就很好奇,那些动辄年化40%、80%的贷款,到底是怎么骗到人的?

今天就来说

贷款利率的合法区间

想搞清楚这个问题,还有点费事。

来看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高法政策导向来看:

#(三)关于借款合同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51条的解读

“至于金融借款用资总成本(各种服务、咨询、顾问、管理费用加上利息的总和)的上限,本条没有作出规定。但因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间借贷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新规表明: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规表明:

结合近期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似乎又有了

金融借贷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

二者保护

标准不一

样的观点。你怎么看?

*后,邀请大家一起来谈论一下:

你认为,

金融借贷利率上限是年化24%,还是LPR的四倍?

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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