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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不可取,连累自己和家人。虽说是彩礼,但毕竟款项来源不合法,所以法院认定这笔钱小美应该返还给小强生前所在的公司。

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吉02民终1009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4月27日

案情简介

小美和小强于2018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

结婚后小强于2018年11月23日向小美转账了16.2万元。小强说这是给小美的彩礼钱。

小美收到这笔钱后就用这笔款项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

不幸的是,2019年12月17日,小强去世了。

还未走出丧偶之痛的小美,在小强去世后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是小强生前所在的A公司把小美起诉了。

A公司起诉说,小强原来是自己公司的职工,负责采购工作。2018年,博宇公司联系小强要采购A公司的17台苹果手机。2018年11月21日博宇公司向小强账户转账了16.2万元。但小强没有将这笔钱交回给公司。

同时,2019年12月15日,小强曾向A公司出具一份非法侵占公司财务说明,说明了自己曾侵占了公司的财产数额不等,并提供了财产明细表。

现在,小强已经死亡,所以起诉了小美来追这16.2万元。

A公司认为小美收到这16.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小美认为自己收到的是彩礼钱,不属于不当得利。而且小强提供的财产明细表中并没有这笔资金。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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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

小强原为A公司职工,其于2019年12月15日出具的非法侵占公司财务情况说明与次日出具的云米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其已自认自2018年9月起到2019年12月15日止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将A公司的手机自己私下售出而获利。

博宇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与小强取得联系,依照小强的指示,于次日将向A公司购买手机的货款167,250元转至小强的银行账户中,小强本应将款项交付给A公司。

但小强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将上述货款中的一部分即162,000元于2018年11月23日转让给其配偶小美,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小强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财产权利,故不论小美是否对此知情,其取得的利益亦没有法律根据。

据此,A公司请求小美返回16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小美提出小强给付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彩礼,用于共同购买房屋,是一种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小美当然不服,提起了上诉。

但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小强获得的财产属于非法手段取得的,所以小美取得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小美的上诉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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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法院判决的一起“假离婚”案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沪上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以离婚补偿款名义向女方转帐近294万用于购学区房。但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那么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女方拿走的高额钱款又该如何处置?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女方在离婚前多次与男方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在离婚之后,女方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可以体现出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男方转给女方的294万元,是男方变卖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而来的。*后,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了男方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因男方当庭撤回要求女方返还294万元的钱款,法院也予以了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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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的结果是,女方和男方已离婚是既成的事实,无法改变。但是《离婚协议》当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言下之意,就是男方还可以另案起诉女方要求返还钱款,这对于女方来说是赔了“老公”又折兵。

现实生活中有夫妻为了购房优惠政策、出国移民等目的而选择“假离婚”,签定的《离婚协议》是不是均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呢?其实不然,笔者曾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了将近200个有关“假离婚”的真实案例,结果是大多数法院都认可“假离婚”导致真离婚的法律后果,从而认定《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并根据该协议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理由是:《离婚协议》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个整体,需要考虑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财产分割条款之间互相影响,彼此牵连,不能将与财产相关的条款单独拿出来评价其效力问题,仅仅因为目的的违法从而否定协议内容的效力是行不通的。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假离婚”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也有被法院否定的。如夫妻双方的离婚行为是达到了某种不当目的,但是双方又另行签订了其他协议否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那么此种情况下,法院还是很有可能否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的。在本案当中,虽然双方没有再另行签订了其他协议否认《离婚协议》,但是本案的证据比较充分,且男方转给女方的钱款,是男方变卖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而来的。所以,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还是会认可“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并根据该协议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双方之间确已构成“假离婚”,为了防止一方假戏真做,笔者建议,可以另行对《离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补充约定,以此来证明双方离婚的行为是真,但财产分割是假。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达到财产重新分割的目的,或者即便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对《离婚协议》进行重新约定,至少也要对双方进行协商“假离婚”的过程保留证据,为自己挽回部分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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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并没有规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探望权。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实践当中,法院一般通过保障父母的探望权来达到让爷爷奶奶看孩子的目的,例如法院通过判爸爸在周末节假日把孩子接回家中共处的方式就能使得老人和孩子有机会见面相处了。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比如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主要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孤寡老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提起对孩子的探望权,有的法院也予以了支持。法院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法律上并无排斥或禁止,爷爷奶奶探望孩子合乎天赋此权的自然法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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