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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刑法多少条

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怎么判刑

【导读】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拘留多少天?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怎么判刑?

【案情简介】

2月1日,张某学、张某林、王某贵张网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1只,被临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拘留。

【叶斌律师评析】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拘留多少天?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拘留一般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长为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本案中,张某学、张某林、王某贵张网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1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申请应当尽快,宜早不宜迟。家人被拘留后,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尽早争取,早日与家人团聚。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怎么判刑?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我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和二级,松雀鹰作为我国二级保护鸟类,国家禁止非法猎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松雀鹰,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相关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松雀鹰一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猎捕松雀鹰4只以上,属“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猎捕松雀鹰8只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判你没商量

野生动物

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

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如此,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

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近日,荆州市沙市区法院

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

2019年1月17日

被告人田某某

驾车将自己收购的

斑羚12只

野猪6只

麂子77只

果子狸28只

从十堰市运至荆州市沙市区

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

向其转账3万元

另约定4万元后期支付

该批野生动物被公安机关查获

同时,在王某某仓库里

查获疑似斑羚14只

斑羚头31个

熊头1个

熊肉2块

麂子、豹猫

猪獾等动物

900余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所查获的野生动物中

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斑羚26只

熊头1个、熊肉2块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

未经省级林业部门批准

非法收购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情节特别严重

(斑羚8只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被告人田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而非法运输、出售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故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省级林业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田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运输、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作者:魏玖斌

编辑:龚卓越付诗雨

核稿:陈群安

关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罪名确定

关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新增条款。对于本款,起初考虑不单独确定罪名,主要理由是:根据“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广义的非法狩猎,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非法狩猎罪。后经研究认为,该意见欠妥:一是新增条款的内容与非法狩猎罪有本质不同,不宜适用非法狩猎罪的罪名;二是本款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本身,而是为防止引发公共卫生方面的危险,这与前两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故有必要单独确定罪名;三是本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与第二款的非法狩猎罪并不相同,除非法“猎捕”之外,还包括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类型,后三类行为难以为“狩猎”的概念所涵括。故而,如不单独确定罪名而适用非法狩猎罪,可能导致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作不当限缩理解,即限于对非法猎捕具有共同犯意的收购、运输、出售行为,才能适用第三款的规定;四是本款条文的罚则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不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以前款规定论处”;而且,本款的行为对象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单独确定罪名后,能有效界定两者的调整对象的不同,便于一般人的理解,起到刑法罪名应有的一般预防或警示作用。

关于本款的具体罪名确定,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两种意见,《罪名补充规定(七)》确定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主要考虑:(1)从立法精神看,增设本款不只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更是为了防止滥食引发的公共卫生风险。故而,“危害陆生野生动物罪”未能准确反映立法意旨。(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可以充分体现选择性罪名的特征,也贯彻了确定罪名时应遵循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来源:李静姜金良|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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