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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法院技术室电话号码是多少

电话不接,老家没人,亲属不配合,到底怎样才能向被告送达成功

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向原告送达一般不存在问题,因为原告是求助于法院的,岂能不配合?尤其是原告如果委托了代理人,送达更是不成问题。问题往往出在被告一方。

案件承办人员一般先是打电话通知被告(如果原告有被告的电话号码)到法院签收,没有或联系不上则通过EMS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未果则在符合相关条件情况下进行留置送达或委托送达。再不行则采取公告送达,但这意味着开庭将被大大推迟。

2021年3月24日我在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起诉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本以为到被告的老家起诉,送达相对会顺利些,但实际情况却令人失望!据了解,书记员首先拨打被告电话,但对方始终不接。接下来通过法院专递送达,但邮递员数次到我们提供的被告老家地址送达,均未见到人。此方式也未成功。

考虑到被告曾在入职原告的公司时进行过入职登记,上面也许有有用的信息,我向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要来被告的入职登记表,果然发现被告在上面填写了父母的名字及手机号码。我将此信息通报给了书记员,希望这次能够成功。谁知过几天书记员反馈的情况令人气愤:被告父亲接到电话,居然大言不惭地说我知道我儿子在哪里,就是不告诉你!真是一对父子老赖啊!

怎么办?难道真的要通过公告送达?如果是这样我大老远跑到泗县来起诉又有何意义呢?我苦思冥想,突然想到被告的入职登记表显示他这几年虽然换了几个公司,但都在南京,我判断被告仍在南京就职的可能性很大!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被告的社保参保信息。法院同意了。

4月6日,我向法院邮寄了《调查令申请书》。一周后,我收到了法院邮寄的《调查令》,并于当天前往南京市人社局调查,果然查到被告于今年1月从原告的公司离职后即入职南京另一家公司。第二天,我即将调取的被告*新社保参保信息及据此查询到的被告现所在公司相关信息邮寄给法院。

法院根据我提供的信息,终于成功地完成对被告的送达!很有意思的是,事先怎么也联系不上的被告昨天下午居然主动打电话给我,并解释说此前不回复是手机出了问题。好吧,不追究了,联系我就好!他还根据我的请求,加了我的微信并把他的传票发给我(我还未收到法院给原告的传票)。

由于现在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严格,一般要求当事人到庭便于查明借贷事实。为了保险起见,我对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他到庭,我做原告工作尽量调解结案。他答应了。

“暗网”操作你的电话号码可能落入“黑手”了

“喂,你好!我是蓝海基金的小李。现在我们正在和同花顺财经举办2019年年底股民大酬宾活动。有操盘高手一对一指导,加我微信了解哟。我拉你入群,我的微信号是……”山东省曹县检察院检察官蔡忠升告诉记者,这段语音记录看似某基金投资公司的宣传广告,其实,这是犯罪分子运用“暗网”操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时的“话术单”。

近日,曹县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黎甲等人非法获取公民(股民)2845万条电话号码信息,通过“暗网”操作从中非法谋利的案件。

经查实,2019年6月至11月,黎甲从其上线获取资金和QQ群号或微信群号,提供给王乙和林丙,并要求拉人进群,每拉一人进群则提供约300元资金。林丙将QQ群号或微信群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和虚假的股票推广类信息语音包提供给李丁、李戊、李己,这三人又提供给杨庚,由杨庚通过其购买的专业设备,拨打林丙等人提供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将语音包中虚假的股票推广类等信息发送给各受害人,诱使其加入被告人黎甲提供的QQ群、微信群中。李丁、杨庚等人利用上线提供的资金,再用购买来的“专业设备”,通过打电话等方式推送非法广告。由于他们所用的“专业设备”可使通话成本低于正常费用,因此还可以用赚取通话时长差价的方式来营利。

同时,黎甲、林丙、王乙等人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范畴,而该案所有人员经营此项业务均未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从王乙邮箱内查获的2845万条电话号码,已全部被交给林丙用以从事非法外呼业务。黎甲、王乙、林丙、李丁、李戊、李己、杨庚分别获取20余万元至60余万元不等的违法所得。

蔡忠升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查,曹县检察院近日依法对被告人黎甲、林丙、王乙等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日报郭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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