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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遗嘱继承

公证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证人、翻译人员外,一般不允许其他人在场。公证人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制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如果立遗嘱人是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危重病人,还应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和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人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归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处分过,是否有担保、扣押、留置等所有权限制;

(四)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案形成的时间、地点和过程,是否是亲笔或者代书,是否是本人的真实遗嘱,是否有修改或者补充,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理人的情况,遗嘱或遗嘱草案上的签名、盖章或手印是否是自己的;

(5)如遗嘱人没有提供遗嘱或遗嘱草稿,他须详细记录他处置遗产的意向;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的文字记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宣读。遗嘱人无异议后,由遗嘱人、公证员、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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