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继承法 > 遗嘱

贡某立公证遗嘱,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

案件简介:

王和齐有三个孩子,小王是长子王的女儿。王和齐有一栋楼,是他们的共同财产。2000年3月,王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2001年12月29日,祁代书立遗嘱:祁在房子里的份额归小王所有。2006年1月,齐去世。现小王以其父亲、叔叔、婶婶为被告,诉请确认其祖母齐于2001年12月29日所立遗嘱的效力,并根据该遗嘱继承相应份额。

庭审中,小王的叔叔王二提交了经公证的齐于2005年4月8日立的遗嘱,证明齐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小王认为齐在公证遗嘱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但没有申请精神状态鉴定。

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在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身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立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有数份遗嘱,内容有不同形式的冲突。有公证遗嘱的,以*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不得撤销或变更自写、代理书写、记录和口头遗嘱。"

本案中,小王并未申请某种精神状态的认定,其关于齐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被驳回。齐2001年12月29日的遗嘱是遗嘱,2005年4月8日的遗嘱经过公证。如果两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以以后公证的遗嘱为准。*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