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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流程,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中的一项重要业务。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遗嘱公证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如遗嘱内容是否应当审查?公证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遗嘱是指在遗嘱生效前预先处理财产或其他法律事务,并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是指对遗嘱人财产或其他法律事务的具体处理,一般包括: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产份额的指定和分配;具体财物:如房屋、存折、家具、金银饰品、衣物等日用品。

目前公证员在公证遗嘱时,一般都要逐项审核遗嘱的内容。然而,一些公证人认为这样做太麻烦了。他们认为只要立遗嘱人在公证人面前立遗嘱,公证人就会出具公证书,证明遗嘱是他立的。这种做法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2006年6月,一位姓李的老人因为癌症长期卧床。老人怕妻子死后拿不到房产,于是写了遗嘱,要求公证处公证。公证人见李XX立遗嘱,神志清醒,遗嘱内容是自己的意思,是自己写的,立即申请了遗嘱公证书。不久,李XX去世。他前妻的女儿要求继母搬出房子。继母不肯拿出公证书,对继女说:“老人去世前写了遗嘱,规定房子是我的。没有你的份,公证书有法律效力。我觉得房子是肯定的。”因为遗嘱内容对女儿不利,女儿大惊小怪,向地区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李XX的房子是李XX和前妻买的,但双方约定离婚时,约定房子由李XX一直住到去世,然后由前妻的独生女继承。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李XX的名字,但约定离婚时是有协议的,房子判给了女儿。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对遗嘱进行公证时,有必要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这不仅关系到遗嘱内容的合法性,也关系到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审查遗嘱内容并保证遗嘱内容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的内容只能涉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的一切个人财产和依法可以继承的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遗嘱处理。因此,公民在立遗嘱或公证员鉴定遗嘱内容时,必须首先明确财产权的范围,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或其特殊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配偶一方立遗嘱时,只能处理自己所有的部分,不能处理所有的共同财产。 (2)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的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比如在土改中,父母或其他成员无权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比如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或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家具或其他财产。 (3)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取决于房屋形成的具体条件。另外,不能立遗嘱的有: (1)成员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荒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2)员工租住的房屋只有出租权,没有所有权。(三)个人承包的果林、林木、土地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得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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