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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原因,他父亲的遗嘱没有履行,所以遭受损失的王先生起诉了律师事务所。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01年,王先生的父亲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见证将遗产继承给王先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内容是:王先生的父亲亲自在遗嘱上签名,签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2002年12月9日,王先生的父亲去世。2003年1月,王先生起诉法院,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遗产。同年6月30日,法院认定王先生父亲所立遗嘱的形式不符合继承自书和代书遗嘱的必要条件,不符合法定的遗嘱继承的形式要求,裁定王先生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今年3月,王先生诉一审法院,称因律师事务所过错,不能按遗嘱继承其份额,只能按法定继承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诉讼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因无效遗嘱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折价、遗嘱见证代理费、遗产案件审理代理费、诉讼费共计13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律师事务所履行了签名、见证义务,没有代书见证遗嘱没有过错。至于见证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律师事务所没有提示的义务。王先生父亲的遗嘱无效,是由代理人未签字造成的,律师事务所不是遗嘱的代理人,不应承担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不同意王先生的说法。

该律师事务所一审审理朝阳区法院判决后,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代表王先生父亲作证的证人”是签名人身份和签名行为真实性的证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父亲提供的证人是签名证人,而不是遗嘱证人,应当承担不作证的不良后果。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王先生父亲所立遗嘱不符合自拟遗嘱和书面遗嘱的形式要求,律师事务所未能充分履行其应尽职责,为王先生父亲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裁定,该律师事务所对王先生赔偿责任的处理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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