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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遗嘱公证费用,遗嘱公证书

这位70岁的母亲在对遗嘱进行公证时,没有录音录像,用邮票代替了签名。母亲去世后,三个孩子质疑遗嘱的可信度,甚至怀疑这不是母亲自己立的,因此起诉了司法局,司法局认定遗嘱合法。

房子的一半属于这个小女孩

蒋老太生前有四个孩子,她在本市华钥路留下了一套房子。2003年8月,姜女士亲自到公证处对其遗嘱进行公证。遗嘱的内容是房子的一半产权由小女儿继承,另一半由其他三个孩子继承。公证后,她在遗嘱上盖章表示同意。 第二天,公证处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五个月后,江夫人去世,遗嘱生效。但是因为三个孩子觉得母亲财产分配不均,突然有了意见。他们列举了三个理由:遗嘱正文只有母亲的印章,没有签名;母亲声明只结过一次婚,其实已经再婚;公证遗嘱时,母亲年老体弱,公证处未按规定进行记录备案。种种“理由”让三个感觉“失落”的孩子怀疑遗嘱不是母亲本人立的,要求撤销遗嘱公证书。

其余的孩子质疑

庭审中,三个孩子还提出了新的“疑点”:遗嘱公证申请书上出现了蒋夫人小女儿的笔迹,家属栏中填写的称谓也以小女儿的口吻称原告为“姐姐”,留下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也是小女儿的,说明母亲处理遗嘱时小女儿一直在场,违反了《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

面对这些“疑点”,司法局当庭解释:“姜女士虽未签名而在遗嘱上盖章,但遗嘱内容与谈话笔录记载一致,不影响其遗嘱公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且遗嘱的内容是保密的,所以公证人不需要调查。谈话的文字记录只根据江太太的话来记录。如果与事实不符,她应该自己负责。虽然姜老太在公证时有小女儿陪同,小女儿填写了遗嘱公证申请表,但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公证人和江老太谈话时,小女儿不在场。”

录音不是必要的程序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公证员发现遗嘱人年老体弱,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这也成为了三个孩子*大的“嫌疑”依据。那么蒋夫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录音录像吗?

根据司法局的说法,当事人只有在“年老体弱”的情况下才必须录音录像,可见录音录像并不是遗嘱公证生效的必要条件。“年老体弱”是指70岁以上,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受到身体虚弱影响的老年人。但四个孩子均证实,姜女士生前头脑清醒,因此可以认定,她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并未受到影响,签名和盖章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可以认定她亲自办理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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