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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立遗嘱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即使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当事人也不能对其效力高枕无忧。由于遗嘱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遗嘱有相当成熟的规定,急需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其立遗嘱。一个严峻的现实是,公民自己起草的遗嘱在继承纠纷中几乎充满瑕疵,或者遗产的处分不完整、不明确,或者因重大瑕疵被法院宣告无效,就像本案一样。这不利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实现,也容易引起继承人之间的纠纷,破坏家庭的安定团结。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可以帮助和引导公民做出符合行为人真实意思的有效遗嘱,保证遗嘱人的遗嘱,帮助继承人和睦相处。

华商日报报道了一个案例:

叔叔立了遗嘱,死后将财产交给侄女张女士,遗嘱经过公证。然而,他叔叔去世后,他的子女认为遗嘱缺乏证人,公证无效。公证的遗赠书经司法机关认定,法院判决后撤销。随后,张女士向市北林区公证处提起诉讼,法院*终判决驳回张女士要求赔偿5560元的诉讼请求。张欣对*终判决不满意,表示将继续上诉。

判断

公证程序不对。遗嘱公证无效

2000年12月,张女士的叔叔许在张女士临终前委托其律师樊立遗嘱:由于张女士多年照顾自己,故张女士去世后,他以自己的名义给了张女士一套房子,无人可争。同日,遗赠经碑林区公证处公证。2003年1月,许去世,其子女对其遗嘱提出异议。两级司法部门认定公证程序违反相关规定后,公证书被撤销。

张女士称,遗嘱是她叔叔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因公证员失职被撤销,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今年3月,张女士起诉北林区公证处,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560元。

碑林区法院一审认为,经公证的许的遗赠是代孕遗嘱,但遗嘱只有一名代孕人签名,没有其他证人签名,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无效。碑林地区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9月26日,Xi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

遗嘱性质的错误应该追究责任

虽然是终审判决,但原告代理人张女士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经过公证的遗嘱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张女士的叔叔徐所立的遗嘱由公证处办理,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制作。徐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处查验了他的身份。他在公证人面前写下了遗嘱的内容。公证处审查了遗嘱内容并制作了公证书,交纳了相关费用,证明该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不是判决认可的遗嘱。法院根据遗诏的法律规定认定无效,导致原告丧失继承权,对原告不公平。

原告张女士也表示,遗嘱公证所产生的问题应由公证机关负责。被告碑林区公证处,因公证员的过错,给她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伤害,公证处应对此负责。*近,张女士准备继续上诉,以恢复她的合法权利。

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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