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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办理遗嘱公证流程

1.什么是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的遗嘱真实合法的活动。经过公证的遗嘱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

二、遗嘱公证的作用是什么?

我国《继承法》规定“经公证的遗嘱具有*高法律效力,不得撤销或变更自书、代理人、录音、口头遗嘱。”所以,遗嘱经过公证,可以保证其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遗嘱才会生效;遗嘱的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同时可以避免遗嘱人家庭成员与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

3.我应该如何申请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住所。

4.申请遗嘱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遗嘱涉及的房地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员填写,由遗嘱人在申请表上签名。

5.遗嘱中应该包括什么?

遗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住址; (二)遗嘱处分财产的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所有权、抵押权等));(三)财产及其他事务具体处理意见; (4)如有遗嘱执行人,须清楚述明遗嘱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地址; (五)立遗嘱日期和遗嘱人签名。一般来说,遗嘱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和处理死后事务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员面前确认遗嘱的内容、签名和签署日期。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案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提交遗嘱人核实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案的,公证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愿代为起草遗嘱。公证员起草的遗嘱,应当提交立遗嘱人核实,并由他签名。

6.谈话笔录的内容有哪些?

公证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证人、翻译人员外,一般不允许其他人在场。公证人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制作谈话记录。谈话笔录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如果立遗嘱人是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危重病人,还应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和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人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归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处分过,是否有担保、扣押、留置等所有权限制; (四)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案形成的时间、地点和过程,是否是亲笔或者代书,是否是本人的真实遗嘱,是否有修改或者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条件;代理人的情况,遗嘱或遗嘱草案上的签名、盖章或手印是否是自己的; (5)如遗嘱人没有提供遗嘱或遗嘱草稿,他须详细记录他处置遗产的意向;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的文字记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宣读。遗嘱人无异议后,由遗嘱人、公证员、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七、应该录音还是录像?

公证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与遗嘱人谈话时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的; (二)遗嘱人是危重病人的; (三)遗嘱人是聋、哑、盲的; (4)遗嘱人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弱智者。

八、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真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内容完整,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和制作日期完整; (五)申请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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