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继承法 > 遗嘱

遗嘱公证需要自己写好遗嘱吗,写完遗嘱必须公证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办理遗嘱公证的人越来越多,并且有遗嘱当事人年轻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公证员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继承法》对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缺乏可操作性,司法部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对遗嘱公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部分规定值得商榷。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第四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内容完整,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和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可以出具公证书。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关对审查遗嘱内容已经确立了要求,即公证员在对遗嘱进行公证时,一定不能只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在我看来,这是不合理的。

首先,意志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在成立时没有必要考察其内容。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不是在成立时生效。从成立到生效的时间跨度很大(年轻人的意愿跨度更大)。在此期间,客观情况往往发生很大变化:遗嘱成立时可能合法,生效时可能变成非法。比如《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成立时违法,但生效时可能合法。比如前几年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房改不允许遗嘱赠与,现在房改进入流通市场没有限制。遗嘱成立时是遗嘱人所有的财产,但生效时不一定归遗嘱人所有。因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效力,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所有权仍然属于遗嘱人,遗嘱人有权处分。遗嘱人可以将财产出售给他人,捐给福利机构等。设立后,或者财产可能因各种原因灭失,使得公证遗嘱时审查内容的目的完全落空。遗嘱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公证遗嘱几乎不可能保证完全有效。遗嘱公证时不必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遗嘱内容应当是遗产公证时的审查对象。

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其遗嘱内容为“百年后,我的全部财产将由我儿子XXX独自继承”。请问当事人需要提供所有房产的权属证明吗?不动产一般都有权属证明,但是动产呢?如果提供了购买发票,没有相关证明,是否有必要调查财物是否被盗或被捡走?但是,当遗嘱成立时,就没有有效的财产。当事人如何提供这个不存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还是按照《细则》的要求由遗嘱人担保?如果立遗嘱人能保证,是否没有必要追究?这根本不现实。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