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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遗嘱怎样才能继承,房产遗嘱继承怎么样写

网友提问:赵女士母亲去世前,立遗嘱继承财产,遗嘱有律师见证。但她母亲去世后,她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被告知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那么,房产局说“必须有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房产的过户”是否合法?

律师:中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可以有公证、代理、自写、录音、口头等几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要求,每种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遗嘱的书面遗嘱的要求只有:“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书写遗嘱,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委托书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财产转移登记的依据。而且在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继承房产的转让必须经过《遗嘱》公证。另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代理和见证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如果不承认律师遗嘱和证人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就没有意义。所以房产局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似是而非的论据。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号文件,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必须持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产证、契证。”

但从法律效力层面来说,通知不是法律、法规或规则,只能算作效力极低的内部文件。房产局“拒不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通知书判断“拒不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合法性。况且,文件只是一个“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规定了涉外房地产转让要办理公证,而不是“必须办理公证”。通知不否认也不能否认其他遗嘱(包括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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