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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可不可以不写具体财产,财产遗嘱公证范本

遗嘱公证需要列出财产清单。

遗嘱公证需要提交什么?

遗嘱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遗嘱和遗嘱应声明:

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遗嘱人家庭情况;

立遗嘱的理由;

财产所有权证明;

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

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

财产及其事务处理意见;

8份遗嘱、保留意见以及是否有遗嘱执行人执行等。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遗嘱公证该审查遗嘱的内容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办理遗嘱公证的人越来越多,并且有遗嘱当事人年轻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公证员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继承法》对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缺乏可操作性,司法部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对遗嘱公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部分规定值得商榷。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第四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内容完整,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和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可以出具公证书。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关对审查遗嘱内容已经确立了要求,即公证员在对遗嘱进行公证时,一定不能只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在我看来,这是不合理的。

1.意志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在成立时没有必要考察其内容。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不是在成立时生效。从成立到生效的时间跨度很大(年轻人的遗嘱之间的跨度更大),这一时期的客观情况往往变化很大:遗嘱成立时可能合法,但生效时可能变成非法。

遗嘱成立时是遗嘱人所有的财产,但生效时不一定归遗嘱人所有。遗嘱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遗嘱公证内容几乎不可能保证完全有效。遗嘱公证时不必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合法性。遗嘱内容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当是审查对象。

2.审查遗嘱内容违背公证原则,特别是遗嘱公证的保密性。公证的保密原则在遗嘱公证中尤为突出(《细则》第21条规定“遗嘱的公证卷在遗嘱人死亡后应当归入保密,作为普通保存。经公证的遗嘱生效前,不得借阅遗嘱文件,公证员不得披露遗嘱内容”),而审查遗嘱内容则有可能公布当事人立遗嘱的事实。

3.审查遗嘱的内容会延误遗嘱公证的认证期限。如果要求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很多,需要公证员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由此,由于目前公证行业人力资源有限,调查取证时间可能过长,可能导致部分遗嘱人在过程中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导致公证遗嘱终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公证处的形象。

4.国外立法案例和我国*新民法典草案都没有要求对遗嘱内容进行公证审查。

德国民法典第2232条规定:“遗嘱应当由公证机关记录,被继承人应当用文字向公证机关表达其*终意思,或者以包含其*终意思的方式向公证机关提交……”采用了形式审查制度,法国民法典《遗嘱形式通则》(第967-980条)中的公证遗嘱不要求审查其内容。

遗嘱公证的本质是证明遗嘱行为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不是证明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员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受到欺骗、欺骗或者胁迫,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按规定签名或者按指纹,而不是由他人签名,立遗嘱的时间是否明确,以区分遗嘱的效力。

在我看来,公证遗嘱时,没有必要审查遗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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