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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股权赠与,股权赠与有何法律要求

1.股权赠与协议经公证后不得随意撤销。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该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式。但自由股权转让也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份。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取得股东的股权。

实践中应当注意,股东以赠与方式单方面转让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捐赠,股权未转让。但如果股东(捐赠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捐赠人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股东(出资人)不得以未支付或未支付对价为由反悔。

2.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适用于股权赠与。欢迎参观

根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上述规定必须适用于股权赠与,即只有在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赠与。

3.股权捐赠还应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里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况是股权转让,这里的“转让”范围如何确定?《公司法》没有明确说明。一般认为这里的转让既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等。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对等条件”,所以此时通常不允许使用优先购买权。然而,通过分析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和赠与行为的目的,一些学者认为,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允许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原因是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维护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股权捐赠的目的是:一是将股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转移给受赠人,二是引入新的股东,让受赠人加入公司,参与运营。对于前者而言,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既尊重了股东之间的人性,又适当保护了受赠人的利益。因为,在收到优先股东支付的对价后,赠与股东可以将对价转让给受赠人(当然,这种对价的增加是一次性的,从长期关系来看,受赠人的利益仍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这应被视为受赠人在得到适当保护而非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在立法做出的价值冲突之间付出代价的选择)。当然,此时购买对价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市场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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