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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股权继承

异议股东股份购买权是指异议小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以资本多数票通过对公司重大行为做出决议后,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允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股份购买权是股东的自利性权利,其目的不是参与公司治理,而是异议股东撤回出资、退出公司的权利;股份购买权的行使会影响股东资格的存续,与股东地位密切相关,因此是股东的固定权利,不能被公司章程剥夺或限制;股份购买请求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异议股东符合条件的,向公司主张股份购买请求权,公司与异议股东之间可以形成买卖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合同关系,无需公司承诺。

1.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异议股东无法通过公开市场顺利转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人,所以持异议的股东有时很难找到愿意购买其股份的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被迫低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赋予持不同意见的股东购买股份的权利,可以缓解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闭和人性所带来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上市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随时通过证券市场投票。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似乎没有必要申请购买股票的权利。但是,由于股票市场的股价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正常价值,持异议的股东用脚投票的结果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因此,有限公司股份购买请求权制度不是制度的重复,而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总之,股份购买请求权制度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适用条件:股份购买请求权一般适用于股东对公司拟解决的重大问题持有异议的情形。至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是什么,各国掌握的标准并不一致,比如公司的合并、分立;与他人订立、变更或终止所有业务租赁、委托经营或联合经营合同;转让公司全部或主要资产;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公司章程的重大修改;公司形式变更等。

综上所述,一家公司的重大事项一般都会涉及到公司的结构性变化,而这些结构性变化往往会影响到持异议股东的利益。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不公平损害行为作为适用情形。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大量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除了上述公司重大问题外,我国公司法还可以规定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不正当损害行为为适用情形,以更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行使程序: (1)公司通知:为使股东知悉其购买股份的权利,公司有义务在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公告中明确注明异议股东购买股份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 (2)书面异议:持异议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前以书面形式对公司表示异议,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对拟采取的公司行为进行表决。(三)购买请求:持异议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的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允价格购买其股份,并向公司或者有关机关提交其股份及证明,一般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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