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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继承,股权继承程序

一、股东身故——其他股东该如何是好?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没有明确限定,原自然人股东的所有继承人都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然而,股东资格的继承往往对其他股东产生负面影响,而不是中性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股权继承的障碍

在实践中,股东资格继承存在诸多障碍。

首先,《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不足50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上限因股东由多个继承人继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存在已故股东的继承人因身份特殊而无法继承股东资格的风险。

2、股权继承的隐患

即使是股权继承,对其他股东来说也总是有很大的隐患。

在多继承人的情况下,虽然持股比例没有改变,但投票模式可能会根据股东人数而改变。同时,股份可能会落入完全不称职的股东继承人手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不确定已故股东的继承人能否获得利益,能获得多少利益。如果继承人是外方,会导致公司成为合资企业,造成额外的审批义务和可能的经营范围限制。

3、股权转让的隐患

《公司法》关于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其他股东超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所转让的股权;如果你不买,你将被视为同意转让。”当继承人希望转让股权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应继承而应由其他股东购买时,如果其他股东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购买已故股东的股权,股权可能会转让给第三方甚至竞争对手。

4、其他附随义务无法实现的隐患

如果股东已经签订了规定追加投资或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股东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根据“有限继承”原则,继承人很可能无法或不愿履行这些约定的义务。如果股东没有足额出资,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部分出资,以及继承人是否愿意按时出资,也存在不确定性。然而,通过诉讼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结果不可控制。

关于股权继承的风险,虽然出现过很多不愉快甚至悲惨的案例,但似乎投资界和企业家们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更是凤毛麟角,或者寥寥数语并不能完全防止各种风险的暴露。

二、另辟蹊径——利益与诉求的平衡

为了解决这一普遍风险,聪明的海外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但——出售购买保险。

股东互保是指以一方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股东之间的人寿保险,保险赔偿金只能用于购买已故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

在欧美发达国家、新加坡、香港等地区,相互保护股东的做法越来越流行,企业和股东甚至视之为理所当然。

股东相互保险的正当性,即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股东互保是为股权或合伙利益而订立的股东互保协议的一部分,其他股东对已故股东的终身享有保险利益。因此,股东相互保险不存在伦理障碍。

至于实际操作,可以参考香港的实际操作。国际著名保险公司香港公司推出了这样一个人寿保险计划:

(1)

(2)转让保单或抵押的权益时,确保公司是保单的不可撤销受益人,公司的主要股东是*终受益人);所有者通过依附的形式;

(3)重要被保险人死亡后,通过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其他公司的重要人员将成为新的被保险人,无需再投保。

除了直接投保人这类公司,还有其他股东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其他操作基本相同。核心操作是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预计未来用于购买被保险人的股权。

中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只要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被保险人,公司就可以成为股东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如国内某保险公司推出的XX人寿终身寿险,允许被保险人指定任何人作为寿险受益人。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实施股东互保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海外股东互保的实践经验,股东互保的安排可以不通过一份保险合同来完成,而是通过一系列文件来完成,保险合同只是其中之一。同时需要根据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股东互保中*关键的文件是股东互保协议,其中规定了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使用以及已故股东股权的分配。此外,还需要订立或修改公司章程,与被保险股东的继承人签订协议,*终完成对股东的相互保险安排。

股东互保安排核心文件

1、股东互保协议

其他由全体股东订立的导致股东相互保险的文件

2、保险合同

约定受益人、保险费、保险费及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等。

3、公司章程

约定的股权不得继承,由其他股东购买;在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受让方同意为股东安排相互保险,并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4、继承人安排

被保险股东立遗嘱或继承人出具同意放弃股权的同意书。

综上所述,股东互保保险有如下优点:

1.减少个人自然人股东死亡对业务连续性造成的损害;

2.保证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原投资计划继续实现;

3.防止继承人将继承获得的公司股权出售给竞争对手,或者防止不能参与经营的继承人持股给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4.已故股东的家属可以迅速获得股权对价并退出公司,避免继承股权但得不到实际经济利益;

5.避免其他股东使用不在计划内的其他资金购买股份,避免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已故股东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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