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继承法 > 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继承的风险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低注册资本的门槛,法律也允许自然人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很多想成立公司却因为门槛太高而止步的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此外,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的热情空前高涨,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股权继承上。但在我国,只有《公司法》第76条肯定了股权可以继承。至于如何继承这项股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显然解决不了现实社会中的股权继承纠纷。鉴于这一现实,有必要对股权继承,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帮助解决这一难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基本理论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既有人力合作又有资本合作的经济组织,它也在股份公司和无限公司中寻求自己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而产生的继承,也视为公司存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根据权利所体现的不同利益,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因此,股权不能简单地分为财产权或人身权。由于人力资源的双重特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继承一直是学术界股权继承研究的重点。

由于股权是一种以财产为导向的非财产权属性,股权的非财产性质成为股权能否被视为继承法中普遍认可的客体的*大障碍,也值得深思和探讨。股权兼具财产权和非人身权,行使股权的非财产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财产权。所以股权完全符合继承对象的特征,可以继承。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现行公司法理论中,对股权的定义众说纷纭,有人说“股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权利。”有人说,“股权是一种权利,可以根据股东的地位向公司主张。”也有人认为“股权是指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股东资格为基础,享有的以财产为中心的权利。”等等。

基于上述观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关于股权的一般规定,笔者认为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从股权的含义来看,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和内容多样性的特征。根据《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之间转让其股份,这表明股份具有可转让性的特征。同时,该条还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公司章程对此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以此规定为准。这是股权转让限制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股权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性质的界定是正确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要前提。目前,法律领域主要有所有权理论、债权理论、成员权理论、身份权理论、独立民事权利理论等。作者在这里做一个简要概述。

1.所有权理论

王利民教授认为,“双重所有制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的规则,也不意味着国有制的丧失。”

2.索赔理论

根据该理论,股权的本质是民法上的债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3.会员权利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股权是一种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权利,股权首先是一种私权,股东的主要目的是谋取个人利益,而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和行使表决权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同时,股权也是一种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股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具体权利,不仅是财产和身份,也是需求和支配。因此,股权既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更不是成员权,而是独立的民事权利。

可见,关于股权的性质并没有统一的说法。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法律背景和语言习惯不同,其立法规定也不同。正是因为这种差异,股权继承的问题比较复杂,各国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状况

(a)外国关于股权继承制度的法规

1.德国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股份可以转让和继承”,第三项规定“公司合同可以对股份转让附加其他条件,特别可以规定转让必须经公司批准”。此外,法律没有限制股份继承人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份分割的,股份分割在继承股份时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但是,股东决定的事项不包括股份的转让和继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因此,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承认股权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继承。

2.法国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23-13条规定:“公司股份在夫妻共同财产清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夫妻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在夫妻之间、上下级直系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的配偶、继承人、直接上级和下级亲属,只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得到承认,才能成为股东。”从法国公司法可以看出,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但立法也允许公司章程作出限制性规定。

3.英美国家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

英美公司法也有类似法国的规定。原则上承认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授权董事有权决定是否注册新股东,董事可以拒绝新股东的注册请求,只要拒绝是出于善意。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都采取了较为一致的做法,规定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因股东死亡而继承,但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不同。然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二)我国关于股权继承的立法

1.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股权继承问题。该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没有具体说明遗产范围内是否有股权。虽然该条第 (7)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仍不能推定该项中包含衡平法。

2.《公司法》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

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承认,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可以通过继承取得,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股权继承的立法采纳了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即肯定股权可以继承,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例外规定。《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是从无到有的改进,对今后处理股权继承纠纷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但股权继承问题涉及继承法和公司法,以及股东、已故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和公司法人的切身利益。新《公司法》规定过于原则性和抽象,存在诸多缺陷。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公司章程有规定时,按照章程解决继承人股权继承问题。但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已故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当然会继承股东资格,但该法对如何继承股东资格以及何时取得股东资格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是新《公司法》缺乏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需要取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允许任何人干涉。所以股权的继承是自愿的而不是强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也可以放弃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股权的继承,就不会有股权的继承,如何处理这部分股权就产生了新的问题。

第三,股权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继承人过多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况,具体来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50人。这个问题不解决,公司股东人数就会存在缺陷,也会影响公司的法人人格和存在。有必要完善这一规定,消除同一法律中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可行性

(a)股权作为继承对象的资格

股权继承的客体大多是财产或产权,可以转让。虽然股权是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集合,但股权的非财产性是否可能成为股权作为继承标的的障碍,这是有争议的。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资格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股权具有财产的基本特征,具有财产属性。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进行货币评估和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正因为股权具有财产属性,所以股权作为继承对象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

第二,股权的非财产性质不同于人身权,不具有排他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本体权力是主导权力。人身权属于专有权,不能转让或继承。但是,股权的非财产性质不是人身权,不具有人格和身份。

第三,行使非财产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财产权。股东可以因其出资或继承而参与公司的管理,并在重大事项上行使决策权、检查权、诉讼权和监督权,以使公司业绩更好,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既然股权具有财产属性而不是人身权,而股权的非财产权的行使是为了实现其财产权,那么,股权完全符合继承客体的特征,从而论证了股权的可继承性。

(二)人性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是资本和人性。这一特征的起源在于公司的形式设计参考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迎合了中小投资者。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体现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条款是明确的、强制性的,但体现人合要求的条款往往是任意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随着股东之间的密切合作,公司的人性可能会变得更加稳定,情况会不断优化。股东之间也可能存在不断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人性日益恶化。因此,人性的要求是公司成立和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具有合作性质,但具有资本性质。

纵观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以及《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本质上是股东对股权继承问题的约定,是一个预定的规则。同样可以认为,某一股东一旦死亡,股权继承问题已经事先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无需任何其他确认。而且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之间关于股权继承的约定,也反映了已故股东在去世前已经部分处分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财产权,也可以视为已故股东有效遗嘱的一部分。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不能成为股份继承的障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继承问题可以通过股东通过章程中的相关约定达成股东协议的方式来实现。

五、对股权继承制度完善的构想

通过对股权继承立法现状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只对股权继承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这无疑将对处理股权继承纠纷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立法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面临的困难。因此,需要通过公司立法进一步完善。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几点设想:

(一)确定股权继承的收购时间

关于继承人何时真正取得股权并成为股东,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死亡时股权转让理论。也就是说,股东死亡,继承开始,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立即取得股权,后续的“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可以通过公证确认。原公司继承人及其他股东因股权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继承人身份由法院通过判决确认。二是“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理论。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股东死亡,股权转让。原因如下:

第一,在实践中,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成立与股东变更登记的完成之间可能存在时滞,这可能导致虚假的所有权或真空。

其次,股东名册是公司为了反映股东和股权现状而依法制作和准备的薄册。这是

三、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工商变更的公告登记,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只有对抗效力。所以不能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来否定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综上,股东死亡,继承开始,继承人取得股权。随后的“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限制的情况下,继承人取得股权的起点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无股权继承的情况

股权不继承,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股东无法定继承人,无遗赠; 第二,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或者无人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缺乏处理类似情况的法律程序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股权价值特别大,矛盾就会凸显出来: (1)股权归国家所有时,没有法律规定该归哪一级政府所有。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国家所有权是合理的。 (2)政府应该在哪里接管股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院管辖。股权是否由相应的地方政府接管,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意见。所以股权应该由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政府、被继承人生前居住的政府或者公司注册地政府取得,这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3)如果国家取得公司全部股份(公司原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是国家),则相应公司的法律地位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并进行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职工监事的选任、外部董事的任命和变更登记等。应当按照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变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缺乏此类规定,应及时补充,确保有法可依。

(三)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上限的情况

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总数超过50人时,将违反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如果因为发生股权继承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我认为是合法的情况。

笔者认为,如果因股权继承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第一,可以赋予其他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一旦股东人数超过50人,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请求解散,不同意解散的股东应当购买这些股东的股权,以保证公司的存续;二是可以考虑请继承人协商确定具有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以满足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要求。继承人可以采取折价补偿、信托等方式处理大股东资格。否则,相应的股东名册不予变更。 第三,可以考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赋予当事人申请将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

六、总结

基于以上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跨越两个m

在今后的立法和社会实践过程中,必须完善我国股权继承的制度设计,注意《公司法》、《继承法》与公司章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协调。要实现这些,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股权继承要以制定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基础。 (2)充分尊重已故股东的意愿。 (3)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 (4)引入司法解释,为股权继承的特殊问题和次要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妥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中的各种问题,不仅对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及时有效地解决我们现实生活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更为重要和深远的是,它可以促进我国法制的完善,促进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