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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继承,股权继承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旧公司法的这一修改是模棱两可的,从立法的角度纠正了“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价值,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做法。[1]也从立法上提醒创业者注意背后是什么,注意在其他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对公司人性的维护,让他们注意提前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股东资格继承是一个跨部门法的交叉问题,应结合继承法乃至物权法等民法相关部门法进行全面的比较和审视,以便在理论上进一步解释和澄清。

一、股权继承的性质

股权继承属于股权变动的一种形式,但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继承属于不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股权变动。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使继承人取得股权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属于与继承人意志无关的事件,因此属于该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必须存在两个法律事实,即遗嘱人的单方民事行为和遗嘱人死亡的事件,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发生的。因此,这一次属于单方面民事行为和事件事实引起的股权变动。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第76条从解释学的角度看存在立法漏洞,没有解释遗产导致的股权问题的变化。我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通过继承或者遗赠取得财产权的,在继承或者遗赠开始时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显然涵盖了过于狭窄的情形,应当有目的地扩大,以实现该条的立法意图。[3]相应地,从立法角度,未来《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款修改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4]当然,在遗赠的情况下,如果受遗赠人想要取得受遗赠人的遗产,必须按照第25条第2款《继承法》的规定,及时发出接受遗赠的意向通知。所以此时股权变动的原因属于受遗赠人死亡事件、受遗赠人单方面的遗赠民事行为以及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事实。

以上按引起股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遗嘱有关进行分类。从取得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股权的前提来看,不仅以上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基础,还取决于原权利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其股权的取得是以原权利人的权利为基础的,他必须证明原权利人的权利。[5]具体而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证明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存在作为来源证据,[6]并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3条或第140条的规定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或变更登记。基于这种举证责任的存在,股权继承属于衍生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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