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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面临的法律风险,公司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一、立法冲突:继承财产权抑或股东身份?

股权不仅是一种产权,也是股东相对于公司的身份。在一个具有人性的商业组织中,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和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会直接受到其继承人是否继承纯产权或股东身份(资格)的影响。比如分期出资的,继承人是否有后续出资的义务,是否要承担被继承人签署的一系列股东协议(如赌博、担保、向公司提供股东贷款等融资义务)等。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似乎将遗产限定为财产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第六条规定了“公民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其中特别排除了人身权。但《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资格”突破了财产或产权的范畴,包括股东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来说《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和《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继承是有冲突的。但一旦形成诉讼,在继承纠纷的原因下,可能会优先选择《继承法》而不是《公司法》。

二、股权继承的身份障碍

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事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从事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参与文化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提供军用人像擅自制作物品。

因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具有特定身份的继承人,不可以按照《公司法》第75条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但可以按照《继承法》继承原自然人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即该股权的价值。

但股权价值的确定方式没有规定,所以在章程中值得约定。我们通过电话咨询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浙江等发达地区的工商局,大部分地区不允许直接将股权转让给没有继承的第三方(只有浙江某工商局允许公务员继承股权中的产权,股权继承公证后可以直接转让给他人)。所以,当只有一个继承人,而这个继承人因为特定身份无法继承时,继承的股权如何处理?这个确实需要在章程中提前安排。一些地区的做法是减少资本,将提取的实收资本返还给继承人,但这种方法会对股权甚至公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实践中出现了“因身份不能继承”的风险,规避的方式之一是被继承人将股权指定给特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苏南、浙江等富裕家庭提倡子女就业的地区,已经出现了许多因股权继承的身份障碍而引发的纠纷。原因之一是被继承人股东没有意识到这种风险。

三、股权继承对公司的影响

法律直接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但也会给公司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法律允许继承人直接继承股权,这与有限公司的人性相冲突。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股东共同为公司的成立做出贡献。股东死亡,其继承人直接继承股权,但可能对公司经营一无所知,或者不同意老股东的想法;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其他股东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被迫接受外部人员,会影响公司按照原来的目标和思路运作。此外,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虽然持股比例没有变化,但在非资本多数投票中,投票模式可能会发生变化。

其次,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股东人数可能超过有限责任公司50名股东的上限。《公司法》没有具体说明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上限时解决该问题的具体方式和期限,以及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使股东人数达到法定要求的法律后果。因此,股东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资格继承,不应直接否定其法律主体资格。解决办法可以是股权转让、代理持股等。使其达到法定的人数限制,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改变公司形式。为此,上海某区工商局的做法是只允许一个人继承股权。

第三,长期存在的继承纠纷也是公司继续正常经营的障碍。各地工商局在办理股权继承时,都要求出示合法继承或遗嘱继承的公证文件。如果继承人能达成协议或者对遗嘱没有疑问,公证文书也不难。但是,如果继承人之间有争议,他们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和冻结股权。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老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可能不足以通过某项决议,那么如何继续经营。或者如上所述,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权,公司将面临减资的后果。

另外,在股权持有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死亡或者持有人在没有事先安排的情况下死亡,往往会给理顺股权关系带来很大的麻烦。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具体讨论。

由于股权继承存在上述风险,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相关的继承条款,对继承人和其他股东做出特殊规定,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利用股东之间的相互保护机制,确保公司股权不落入他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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