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继承法 > 股权继承

股权投资股权继承,公司股权如何继承

自从自私的财产和人权概念在我国宪法中得到正式确认以来,人们对私法自治和私权回归的呼声从未像现在这样强烈。“私权繁荣”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而是一个不断外化为具体立法的过程。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稿,生动地说明了私权至上的理论实质。在公平规制与自治博弈的基础上,法律具有非常明显的放松公司限制、扩大公司自治的倾向。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尤其是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规定上,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试图在结合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借鉴国外法律法规,探索和纠正我国立法中的不足,以期对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一,在出资继承中对股东资格的承认

(一)出资继承的法律地位。投资者认购或取得公司的出资或出资份额,主要包括原出资和后续出资。法定后续出资作为后续出资方式之一,是指因发生继承、遗赠等具体法律事实,无偿接受公司出资或出资份额的行为。虽然下列出资和转让出资属于投资份额在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同一种法律行为,但由于基本法律事实的不同,具体适用规则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为了区分两者,法国《商事公司法》一般将出资转让称为“股份转让”,具体指“两个活着的人之间以特定方式进行的一种活动”;合法的继承方式称为“股份转让”,是指“以部分或全部继承为基础的活动”。[1]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对法定继承特征的分析,称之为“出资继承”更为合适。

至于原公司已故股东的出资是否可以继承,从国外立法来看,一般都是接受的。比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或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自由转让,夫妻之间、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之间自由转让”。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也规定:“股份可以转让和继承……”。《意大利民法典》第五章《公司法》于2002年进行了重大修改,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2469条还规定:“(股份转让)除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外,股份可以在生前人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因死亡而继承。”[2]

由于出资继承是一个跨部门法律的交叉问题,除了对公司法的研究之外,还需要从继承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以使立法的*终设计规则不聚焦于任何部门法。不难发现,各国的继承制度都经历了一个从身份与财产混合继承到财产继承的发展过程。作为继承的对象,其范围的演变也经历了身份权逐渐衰落、财产权逐渐扩张的过程。【3】现代国家法律中的继承,是指死者生前留下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因此,继承是财产转移的重要方式。《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以财产为标的物的证券、债权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出资的一种形式,出资证明书(也称股份证明书)本质上是一种可以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因此具有证券的性质,因此可以归属于股东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