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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顺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但作为法定继承人,儿子不能继承父亲留下的股份。

上海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原告小李的父亲生前是公司董事,拥有45%的股份。2005年3月,老王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作为法定继承人,戴女士和她的儿子小王继承了其他遗产,但他们在继承股份时遇到了许多困难。因此,小王起诉“某公司”等三名股东,要求依法继承其父的股东资格,并责令被告共同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

庭审中,小王抱怨父亲去世后,母亲放弃通过公证继承股份,同意全额继承。但“轻工科技”百般刁难,根据实际情况不愿意收购,也不同意让他成为新股东。被告辩称,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身份不能继承,只能继承股份的产权。更何况老王只是名誉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所以没有产权。

法院认为,如果被继承人当时确实足额出资,且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告在对继承份额、继承份额、继承范围进行公证后未通知被告;其次,股权转让、继承、增资、减资均为公司内部事务,应由股东大会解决,并通过工商登记向社会公示。因此,原告的主张难以支持。由于本案涉及婚姻、继承、股东权利等多重法律关系,原告要真正获得股份继承权,必须走漫长的诉讼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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