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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继承的风险

自然人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死后必然会出现股权继承的问题。虽然股权继承问题在我国并没有大量出现,但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个人股东数量的增加,这个问题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继承人和其他股东很容易对继承人能否成为新股东产生分歧。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进行了探讨。

一、股权继承的立法现状

我国《继承法》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该法第三条关于继承范围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股权问题。虽然该条第 (7)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规定在制定之初并不能包括衡平法。因为目前的《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的,在此之前,1979年颁布的《继承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中国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公民个人,所以法律上个人不存在拥有和继承股权的可能性。虽然1988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国内个人通过民营企业中介拥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但这一规定显然不会影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继承法》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不涉及股权继承问题。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股权继承的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至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也少有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

二、如何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变更登记程序

目前工商部门对股权继承变更的登记手续和需提交的文件还没有规范。因此,建议尽快制定规范的股权继承法律程序,明确需要提交的文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笔者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提出以下设想:

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人死亡的,因股东人数少于《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人数,公司应当申请解散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出资比例继承。

公司有两个以上股东的,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一、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批准已故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决议。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已故股东的出资,转让费由其继承人作为已故股东的遗产继承。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方)的姓名、住所和出资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第三,修改章程。

四、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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