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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然人股东的公司继续存在股权继承问题。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股权继承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股权继承本身的复杂性使得有必要澄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股权继承性的分析,界定了遗产股权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并试图在借鉴国外股权继承立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股权继承制度的设想。

一、股权继承分析

什么是股权?学者们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德国和日本学者普遍认为,股权是基于公司属于法人的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成员权利。国内很多学者也持这种观点。该理论认为,股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总称。[1]我国有学者认为,股权是一种既有财产权又有个人非财产权的特殊权利。【】有学者认为,股权是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基于股东资格所享有的以财产为中心的权利。【】我国普遍接受的股权定义是,股权是股东基于其投资行为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总称。【】实质上,股权是继物权、债权之后的一种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股权是股东基于其投资行为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股东享有的与投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股权。它是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后享有的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股东不行使权利,不会损害他人利益。股东享有股权,不代表他不承担义务。比如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退股等。但股东的这些义务可视为股东享有股权的对价,其本身并不属于股权,而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或股东因合同承担的义务。

其次,财产是股权*基本的属性,股东以实物或货币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产权的总和,价格变动时股权可以货币的形式量化,所以股权具有典型的属性。

第三,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根据我国的一般理论,股权包括公益权和自利权,股东的自利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独立行使的权利,如请求股权转让权、请求分红权等财产权。股东共同受益权是指股东根据自身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包括股东大会投票权、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等非财产权。产权与非产权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股权体系。其中,产权的内容是股权的基本方面,收益是股东投资公司的主要预期收益,是股东投资公司的基本动机,也就是说收益是股东的终极目标;非产权是保证股东获得财产利益的手段,这是次要方面。但是,这并不是说它们不重要,它们还是围绕着产权这个核心设定的。他们的目的是追求产权的*大化,这是产权的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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