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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程序,公司股权继承

一.股东资格继承公司章程排除法律默认

在《继承法》第三条“遗产”的定义中,第(七)项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解释为:“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证券和以财产为标的的债权的履行等。”在股权继承中,股票作为一种证券,其可继承性是无可争议的。但《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然会取得股东资格,有其他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二.特殊身份继承者的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或者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因此,在继承股权时,不应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此外,在分割庄园,应特别关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因此,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三.股权继承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及配偶继承问题

如果股权是夫妻一方婚前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入股,婚后产生的经营收入,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之前,首先要分析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分割股权收益属于财产性质,不涉及个人权益。因此,配偶一方需要分割的财产只能是股权中的财产权。

如果在婚姻关系期间将股权投资于共同财产,也将以配偶双方的名义进行登记。当其中一人去世并继承配偶以前在分割的财产时,直接分割股权就足够了。如果夫妻共同拥有的股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不是名义上的股东,那么在继承之前如何分割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额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转让规则。虽然文章中使用了“出资额”一词,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看到,离婚时在分割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相当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自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或者强制购买股权,并以股权对价补偿离婚配偶。

四.隐名股东的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利,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实际投资者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匿名股东在确认权利之前不是公司股东。如果他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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