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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离婚抚养费标准

一、江苏省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额按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情形、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 )侵权人的利益状况;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 )被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离婚诉讼中的过错及过错损害赔偿

(一)“错误”概念

离婚纠纷中的“错误”在法律中没有定义。 认为离婚纠纷中的“过错”是指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对配偶一方实施侵权行为,致使配偶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 配偶一方的“错误”表现为婚外恋、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等多种形式。

(二)直接认定“错误”的证据和作用

在实践中,认定直接过错的证据主要有:

1、接收报警记录、验伤单、伤残鉴定书。 配偶一方有家庭暴力,另一方及时通报尸检的,通报尸检相关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加害人是配偶另一方,有一定伤害的结果,可以直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

2、因吸毒、赌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措施等。 配偶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可以证明配偶一方有过错。

3、直接证明一方有“婚外恋”证据。 实践中,直接证明一方出轨的证据比较难获取,不仅是因为“逮捕出轨在床上”困难,而且收集证据需要采用合法手段。 但实际上,如果有过失者自己录制的与第三方的性爱录像、照片、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鉴定书等,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如果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对方有过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处理原则,妥善照顾无过错方。 例如,在财产方面,律师可以建议法院适当多点化无过错方。 但是,律师必须注意委托人。 照顾无过错方只是一个原则,法院在掌握时一般按量处理,双方在财产分割时,一方有过错不能分得分割的共同财产

(三)间接认定“错误”的证据和作用

用于间接认定对方有错的证据表现,有证据传来等,更加多样。 这些证据并不直接证明对方有过错,但根据证据本身的相互链接和通常的逻辑判断,得出对方有过错的结论,或者这样的过错结论的概率较高。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采用单一的间接证据作为法院推定对方过错的唯一依据,往往通过多项证据的相关性、联系来统一进行相关的逻辑推理。 例如,如果对方被认定有可能出轨的事实,一方面向法院提交了通话时间段不正常的电信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仅凭各自的证据,可能无法证明对方出轨,但要将这些证据结合起来可以得出对方有可能出轨,或者对方的做法有可能损害夫妻感情的结论。 收集律师间接认定“错误”的证据,不一定要最终得出对方一定有“错误”的结论,而只是伪装成能证明对方参与处理夫妻关系、处理异性关系,会造成夫妻之间的感情隔阂这不仅基于法院判决的法律观点,也基于与对方谈判和心理对抗的必要性。

结婚后夫妻感情离婚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写诉状进行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任何一方不主张赔偿,司法机关就不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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