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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非法集资有哪些法律解释书

在现实社会中,试图靠不劳而获的收入生活的人越来越多。 非法集资成为绝大多数人的选择,这种事件对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湖北省高院违法集资有什么法律解释呢? 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一下这类经济违法案件。

非法集资不是独立的罪。 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行为的本质。

一.集资诈骗概念

根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法律规定金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对象(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对象,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集资诈骗罪也是目前高发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打击的重点

构成要件分析编辑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因此,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并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在此必须特别强调法律人格主体——个单位。 否则,对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单位(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由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无法用《刑法》规范。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当事人知道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其后果发生。 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时,这种故意表现为公司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公司名义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产生危害特定社会的后果。 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共同的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表现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筹集非特定对象资金,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的资本运作过程,往往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数量大因此,为了确立其在《刑法》整个系统中的地位,建议将非法集资罪纳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和其他方式给予出资人偿还或者其他回报。

二.主要特点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特别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的,以未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一些犯罪分子通过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有的通过返还、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后者承诺通过收购或销售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 为了掩盖其违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集资的主要危害之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收益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诈骗性强,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大额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快速转移、隐匿,给被害人(多为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造成巨大损失,容易引发群体事件,造成社会社会社会

3、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多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违法犯罪,影响国家政策的落实,严重损害政府声誉和形象。

三.相关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退还集资款的。

)二)乱浪费集资款,不能退还集资款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提取、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帐簿或者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绝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与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有关的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金额巨大”;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金额特别巨大”。

公司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金额巨大”; 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金额特别巨大”。

这类案件是犯罪分子的主观思想企图以非法手段对受害者实施募集资金。 但募集的资金没有进行相应的实体操作,造成犯罪分子为自己挥霍或随意挥霍。 对我国公民的伤害比较大,无视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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