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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转让股权是否节约税费减免

公司在转让股份的过程中,收益发生变化,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款。 房地产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有时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投资者。 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节约了税款? 目前这方面还存在争议,编辑就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房地产公司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转让股份,将公司相关控制权、收益权等出资人权利及其相应义务转移给受让人,使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转让房地产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包括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是指形式上转让股权,但实质上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缴纳税收法规规定明确,没有任何争议。

二、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节约税费?

目前,关于房地产公司是否转让股权缴纳土地增值税争议较大,具体如下

1、增值额难以确定。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确定税率的关键是确定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在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后,即为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交易中,为了确定增值额,必须首先确定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记载在被转让企业帐上,容易获得。 房地产转让收入应该如何决定? 转让人获得包括房地产价值、股东价值和其他资产价值在内的股票转让收入。 很难确定哪个是不动产价值。

2、有重复征税。 适用国税函[2000]687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对股权转让人征收,被转让企业的土地账面价值不作相应调整。 股权收购人购买被转让企业的股权,取得该房地产后,无论是继续开发还是直接转让,只能将被转让企业账面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得将股权转让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这将导致对同一房地产销售行为重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3、容易被规避。 适用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股权转让行为是一次性行为

)2)转让百分之百的股权

)3)表现为股权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适用687号文件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行为的最终目的是避税的,企业通过多次股权交易或者99%股权转让,不符合国税函[2000]687号适用条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通常房地产公司进行股权转让,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但目前土地增值税是否有优惠还存在争议,大部分观点还应征收此税。 另外,根据零零碎碎企业税规定,零零碎碎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但房地产公司通常规模较大,不属于中小企业。 所以房地产公司是否转让股票节约税金,要看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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