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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18年最新版)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债务资产还是重要的一部分财产,由于银行等对外债权无法收回,银行的腐败债务增加,容易导致银行倒闭。 对于银行的偿债资产,我国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下面看相关内容了解详细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不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履行债务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向债务人、保证人或者第三人受益的实物资产或者财产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债务,是指银行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债权未到期,但债务人有重大经营问题或者债务人对限期全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有其他影响的,或者债务人完全丧失偿还能力的, 指保证人不能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保证人或者第三人协商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确定,由债务人、保证人或者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者财产偿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不履行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不履行资产科目的金额。

注销金额是指取得注销资产实际抵消银行债务的金额。

注销资产净值是指注销资产账面余额减去注销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值。

不抵债资产支付的税费,是指银行在收取不抵债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契税、船舶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费,以及支出的欠费、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不履行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严格管理、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首先要考虑以货币形式接收,严格管理,考虑以物抵债。 受益方式以现金受益为首选,债务人、保证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的,优先通过直接拍卖或者出售非货币资产回收债权。 如果不能确实实现现金受益,可以接受物纳。

(二)合理定价原则。 不履行债务的资产应当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确定价值,评估过程应当合法符合,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到的无力偿债资产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无力偿债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

(四)即时处置原则。 收到不履行资产后,要及时处置,尽快实现不履行资产向注销资产的有效转换。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不履行债务资产征收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规定申报方案的内容、要求和所需资料。

第二章债务资产收付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依照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违约。 银行与债务人、保证人或者第三人协商同意的,债务人、保证人或者第三人以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定不履行债务。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止的仲裁文件确定债务! 丨、戆伝人或者第三方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资产,赔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清偿债务处理。

第八条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用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者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保证人也不能用货币资金清偿债务或者保证人完全没有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与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签订物纳协议或者人民

(一)生产经营中止或者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兼并、转型状态。

(三)被宣告破产,银行因破产分配受益权的。

(四)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手续达不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者财产权按照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不能成交的。

(五)债务人和保证人出现只有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银行应当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受益的资产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便于保管和变现的资产作为无力偿债资产。

第十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流通违禁品。

(二)不履行债务和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或者超过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四)劣质、变质、损坏或者储存、保管期限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经抵押或者抵押,且无抵押或者抵押价值剩余的。

(六)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高成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九)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确定。

(十)其他不可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清偿债务。 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清偿债务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清偿债务。 但应当先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确定清偿债务金额时按照规定抵扣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银行不履行债务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确认,资产是否存在产权瑕疵,是否设定有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或者

第十三条银行对无力偿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为各项无力偿债设定无力偿债资产受益人责任人,负责无力偿债申报和无力偿债资产的接收、移交、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合理确定拖欠债务的数额。

(一)对不履行债务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应当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实值后,与债务人、但担保人或者第三方协商确定不履行债务的数额。 评估时应当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评估机构迅速提供资产变现价值。 未清偿债务资产的税款和取得债务资产支付的有关税款,在确定偿债额时应当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债务人和保证人确无现金还款能力的,银行应当及时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保证人的财产,以变卖或者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拍卖流转后,银行应当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司法惯例申请降价后继续拍卖。 确需征收不抵债资产的,按照协议确定不抵债数额的原则,法院、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最后拍卖保留价公平合理地确定不抵债数额。

第三章债务资产保管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按照有利于不履行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不履行资产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指定保管责任人,明确各自的职责。

第十六条银行收到无力偿债资产后,根据无力偿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等)、特征等,决定采取上缴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第十七条从征收和处置不履行资产期间,银行应当妥善保管不履行资产,并对不履行资产建立定期检查账簿验证制度。

(一)银行应当根据不履行资产的性质和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不履行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不履行资产价值的风险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不履行债务资产的账簿核对,并做好核对记录。 核对账簿相符和账簿真实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据实处理。

第四章债务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收到无力偿债资产后,应当尽快处置变现。 自不履行债务协议书生效之日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裁定不履行债务的终结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作为不履行债务资产的取得日,房地产和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处置。 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之日起2年。 动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

第十九条银行处置不履行债务资产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止道德风险。

债务资产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 选择拍卖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估结果、合作关系等基础上优先选择。 注销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注销资产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拍卖注销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有保留价的拍卖方式。 确属保留拍卖价格的,应当对资产评估价格、同类资产市场价格、认购人询价价格、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格进行比较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支付方式、快速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保留拍卖价格。

不适合拍卖的,可以根据资产实际情况,采取协议处分、招标处分、打包销售、委托销售等方式改变。 采取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的,在选择中介机构和债务资产购买者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不履行债务的资产收到后,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实处置的债务资产,为了避免资产闲置造成进一步损失,在租赁关系建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以在处置期限内临时租赁。

第二十一条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无力偿债资产。 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无力偿债资产转为自用的,应按新增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买审批手续。

第五章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将不履行债务资产取得日作为已赔偿贷款的停止日。 银行取得不履行债务的资产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会计。

第二十三条银行取得无力偿债资产的,以实际无力偿债部分贷款本金和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无力偿债资产入账价值。 银行为取得不履行资产而支付的不履行资产的税款、垫付的诉讼费、为取得不履行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款计入不履行资产价值。 银行根据不履行债务资产的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

银行在取得不履行资产过程中收到债务人溢价的,扣除实际不履行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中收到的溢价,作为不履行资产的入账价值。 法院判决、仲裁或者协议规定银行需要支付补价的,以实际不履行债务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支付的补价为不履行债务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十四条不履行债务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溢价。 例如,根据法院判决、仲裁或者协议的规定应当支付溢价的,不履行债务资产的处置发生变化后,从变动所得价款中扣除不履行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再加上不履行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

第二十五条拖欠债务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未实际收回现金的,不确认为利息收入。 不履行债务资产的处置发生变化后,可以实际抵消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完全终止外,对抵扣额不足以消耗债权本息的部分,应当继续向债务人、保证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照规定进行核销和消费。

第二十七条不履行债务资产保管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务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算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处置不履行资产时,不履行资产的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不履行资产净值、变动税费及利息收入与确认的表外利息之间的差额,为实际支付的补价超过(或低于)应补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数的公式表示如下。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 (债务资产账面余额扣减-债务资产减值准备) -可确认为变动税-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抵补价格的,不抵债资产处置损益,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不抵债资产净值、变动税费、利息收入和确认的表外利息,差额为正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公式表示如下。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 (债务资产账面余额扣减-债务资产减值准备) -可确认为变动税-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实际支付的弥补-预期债务) ) ) ) ) ) )。

第二十九条银行应当在季度末对拖欠债务的资产进行逐项检查,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折旧准备。 计提折旧准备的不履行债务的资产价值恢复时,在计提折旧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处置债务资产,应当计提已计提的债务资产减值准备,结转损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银行应当对无力偿债资产的征收、保管、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征收、保管、处置拖欠债务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债务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使用不履行债务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受、处置无力偿债资产的。

(四)恶意与无力偿债人或者中介机构串通,在收受无力偿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或者在处理无力偿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玩忽职权致使不履行债务的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将资不抵债资产擅自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征收、保管、处置无力偿债资产过程中,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拖欠债务资产的征收、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债务资产的接收、保管和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银行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不履行债务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当然,主要是围绕银行等金融机构偿还资产等方面制定的规定,有利于相关机构顺利实现对外债权,避免破产局面。 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请通过电话具体咨询律师网站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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