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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最新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市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本文带来了方法的全文,请阅读和理解以下文章。

银行间债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市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市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登记。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市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银行间债市中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要客户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由在中国境内登记并具有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门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相关费率按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非法获利。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放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当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以及自律管理规则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警告、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放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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