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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立法宗旨是指导法律的基本思想,这是法律的灵魂,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如何保护我们普通百姓的生活呢? 今天找了律师编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这可以概括为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也反映了行政许可立法的必要性。 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权力。 过去,由于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设定主体混乱,导致行政许可事项增加,经济发展成本加大,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阻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批过度滥用的问题,本法在立法宗旨上应开宗明义,规范行政许可设定。 本办法在规范行政许可设定方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1、规范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明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事项;

2、规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严格限制和减少设定主体。 根据本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过去大量设定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对被取消设定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设定行政许可也施加了严格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已设定行政许可的全部无效,予以取消。 这对从源头上治理行政审批过度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批准或者不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活动以及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等。 以往,由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手续没有统一立法,行政许可的办理因地区、部门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一些审批程序不公开、不公平,滋生腐败的一些审批程序非常繁琐,不利于老百姓的工作。 行政许可立法既要减少行政审批,又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做到公正、公开,公布许可条件,禁止暗箱操作; 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若干环节的,应当是“一个窗口”对外的。 依法需要几个部门许可的,应当集中统一处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 决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等。

二、实现保护公民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

这可以理解为行政许可立法的间接目的,即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达到的目的。 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价值观。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领导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可以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依照职权采取各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律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机关工作人员最多、管理范围和涉及领域最广、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机关,行使职权时也最容易发生相对人纠纷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批准或者不批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撤销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实施各种监督管理等。 这些权力运用不当可能会侵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规范,在设计相关制度和程序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其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遵循便民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答辩权;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实施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特别是本法还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 它们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直接体现。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不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有机结合、和谐状态构成了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必要秩序。 维护这个秩序,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跨越一定的界限膨胀和扩大,就会影响或者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对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督。 这是行政管理的任务之一。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是脱离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单独存在的,而是通过具体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的。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从根本上也是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行政许可立法致力于在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方面寻找最佳结合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一方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违法从事许可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依法给予处理。 另外,公共利益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与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小集团利益本质上不同。 一些实践中,借公共利益之名,谋求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的果实,这一点必须警惕和注意。

3、保障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工作并加以实现。 但是,在对行政机关的权限赋予中,必须兼顾两者。 行政机关权限过小、手段过少会影响上述目的的实现,但权限过大、监督不足可能导致权力滥用,甚至影响上述双重目的的实现。 基于以上要求,本法对行政机关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在行政法的发展历史中,有两种理论观点。 一是强调管理。 即行政法是管理法,重点是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赋予充分的法律手段。 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市民的权利,强调行政权的控制和抑制。 目前,我国行政法理论基本上对行政机关形成共识,即既要保障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加强对行使权力活动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都体现了这一思想。 行政许可法也不例外,体现了保障与监督并重的宗旨。 一方面赋予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规定便于他们及时运用行政许可手段管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赋予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权,保障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违反行政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手段等。 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规定行政机关具体责任的,公民可以请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从上述资料中,我理解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 行政权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因此,如果行政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规制,对我们普通百姓的生活影响也很大。 我相信我们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行政权力的滥用。 想了解更多请咨询律师东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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