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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设定的内容有哪些方面

为了保护公民和法律等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了行政许可法,但关于行政许可法的设定,我们知道些什么呢?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行政许可法有哪些内容? 对这些问题有什么不明白的,带你去找律师编辑和大家一起了解吧。

一.行政许可法的设定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涉及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审批的事项;

)二)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包括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三)提供公共服务且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职业、行业,应当确定具备特殊信用、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质、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需要通过检验、检验、检疫等方式检验的事项

(五)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公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立即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行政许可实施超过一年仍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先行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的市场。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许可由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行政实施许可的内容。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不得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4、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5、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关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有关部门表达各自意见统一处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集中处理。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7、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外,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逐级实施。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验、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的设置分为几种情况,包括对几种经济的宏观调控和一些安全监测的设置,安全监测小编也提出了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注意。 另外,小编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机关也有一定的介绍,大家对这些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很容易地了解。 如果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不明白或者不明白的,更多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莱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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