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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有哪些种类

人民权益受到政府机关或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接到行政裁决书后,不服从行政裁决的,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是什么?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是什么

(一)书面申请,请按以下格式书写:

1、文件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属公民的,注明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的姓名、公司、电话)

3、被申请人(注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

4、行政复议请求5、事实和理由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向市政府申请,可以写成“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受理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2、复议请求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

4、复议机关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结束了。 申请人认为记录没有错误,在自己的名字上签名。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这里申请人自己“想”就可以了。 实际上,这个“想”可能有对有错,但不影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3、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公民必须是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的公民本人。 但是,有两种情形,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本人不能自行申请复议的,也可以由其他特定公民代为申请。 一是该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为申请人。

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申请行政复议的多为法定代表人,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复议。

在此,我想就一些特殊情况下复议申请的问题再作介绍。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受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这个规定大致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层内容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主要解决的是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继承问题。 也就是说,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因死亡而无能力申请复议,其合法权益是否还有保障。 根据本法规定,该公民的近亲属,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从而维护公民和本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法律赋予近亲属该项复议申请的继承权,特此告知近亲属

第二层内容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这里主要解决的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行为能力不足,如何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的年满10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患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本法规定,这两类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监护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 作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和参加复议过程中,有权依法行使代理权,同时承担相应的代理义务。 在此,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其行为能力欠缺,但具有权利能力,在复议过程中,该公民仍然是复议申请人。

无论以何种方式提起诉讼,都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支付适当的费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行政复议申诉并未全部被受理,满足刑事复议申诉是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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