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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赔偿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高空坠落物如何赔偿?

物品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放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上扔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施工中的单位发生高处坠落事件,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建筑物已施工完毕,归业主所有,高处坠落事件发生后,未发现明确侵权人的,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房地产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为被告人,对投掷物、坠落物的损害责任首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 该规定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被害人的救济,为了避免被害人找不到加害人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对被害人进行救济。

该条文的实施更大的作用是阻止威胁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不造成损害。 目的是加强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我认为对上空落下物造成的损害事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合适的。

1、此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因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被害人多为公民个人,因此,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被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被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逆转给被告方,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保护。

在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被害人不可能自告奋勇地知道,全体人员对自己没有过失或者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比要求被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更重要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难限制了被害人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将举证责任逆转为被告,被害人就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才是真正伤人的疲惫和无奈,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度要求,损害当事人被拒绝,甚至自己承担责任加重被害人的不幸,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 这种高处坠落行为危害不特定人群的安全,任何走在建筑物旁道路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坠落物赔偿问题的规定还比较合理,必须由业主、管理人进行索赔,如果找不到业主,整栋楼的业主必须对高空坠落物负责,但位于

一、二楼住户因楼高一般免责,总之,防范高处坠落应注意生活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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