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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们知道,在许多侵权行为的赔偿中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但如果是环境污染侵权这样比较特殊的情况,其诉讼时效可能不同。 环境污染侵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请律师编辑回答如下。

关于环境污染侵害,他说:“现存的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

1、由于原告资格的限制,在中国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往往由于侵权人不明,被害人无法提起诉讼

3、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诉讼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4、诉讼时效期限不够长,被害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笔者想。 由于核心是诉讼时效和被告人的确认问题,本文只涉及诉讼时效和起诉要件中的“明确被告人”问题,原告资格问题暂不讨论。

一三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据了解,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 这里的问题是,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应当知道污染损害的时候开始计算”的规定对受害者不利。 如上所述,环境污染损害具有间接性、潜伏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特点,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找不到直接和必然的因果链,受害者往往“很难”知道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害,甚至“不知道” “应该”知道,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往往在知识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严苛。 在目前的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能保护受害者。 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道进去的时候早就过去了。 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超过法定期限就失去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促使被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由于损害的客观特点,决定了被害人无论主观上多么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

二.最长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20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变的除名期限。

这里的问题是,首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表示二十年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知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诉讼时效是“受到污染损害的”,并且前者着眼于主观认识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后者着眼于客观存在意义上的财产和健康是否受到伤害。 其次,20年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偿来说,第一,本身也不够。 已知的日本富山痛痛病病因从首次发现患者到政府确定已有22年,熊本水俣病病因确定已有15年,谁能保证查明未知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原因,会比这更乐观呢? 第二,由于自身长度不够,无法弥补三年时效短的缺陷。

综上所述,对于环境污染侵害等比较特殊的侵害,法律适用特别的诉讼时效规定,即一般适用3年,同时适用最长诉讼时效规定,即适用20年。 以上是关于环境污染侵害诉讼时效问题,请律师编辑整理的解答。 更多知识请咨询律师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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