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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收费

在讨论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之前,我们有必要理解对哪些事情有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不可受理,因此申请管辖权异议书,表示对该法院的意见不服。 那么,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收费到底不合理呢?

一.管辖权异议请求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涉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但他的收费确实有根据。 只是,大多数法院一般不收费。 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二、应该完善管辖权异议收费

一些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法律收费,但显然收费力度不大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及时履行债务而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再次上诉,人为延长了诉讼周期,牟取的不正当利益一般存在于上述笔者调查发现,许多管辖权异议案件集中在财产类案件上,这也印证了部分当事人恶意诉讼动机。 滥用管辖权会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一是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在当前民商事案件高发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和严峻

三是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

四是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滥用管辖权异议事件频发,无疑对人民法院承担的贯彻法律统一实施原则、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职责产生了消极影响。 因此,这一现象需要重视和解决。

如上所述,管辖权异议申诉的收费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且必须完整。 不得将管辖权异议申诉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小编认为,一方面提高管辖权异议的费用,另一方面,如果发现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话,应该进行规制,以免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损失。 详情请咨询律师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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