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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官员被人供出曾受贿 刑期追加4年

因涉嫌行贿逃跑的首钢东华机械厂北京备品修复厂(以下简称东华厂)厂长杨某被捕后供述,曾向首钢总公司第二炼钢厂(以下简称首钢二炼钢厂)设备备件原负责人杨文泉行贿22万。 此时,杨文泉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正在监狱服刑。

昨天,记者了解到,杨某案发后,杨文泉在监狱又被追加了4年刑期。

2008年5月27日,杨文泉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由于杨文泉受贿案中的行贿人杨某在案发后潜逃,部分犯罪事实由杨文泉供述,但行贿方证据不足未被认定。

2007年6月4日,检察机关通缉杨某,2011年3月7日,杨某对向杨文泉行贿的事实供认不讳。

杨先生说,在与首钢二炼钢厂的业务往来中,为了得到照顾,增加业务量,从1998年到2003年,他每年过年前都给杨文全一人两万元现金。 此外,他还用单位保险箱的资金购买过一套房子,该房子属于单位所有。

2003年底,杨某将房子卖给了杨文泉。 当时杨文泉说钱很紧,杨某说着,他就从单位保险箱里拿了27万多元现金,塞进兜风交给杨文泉,给他带钱去单位结账。 把房子只给杨文泉,钱又等于回到了单位。

随后,杨某因杨文泉来到石景山房地产交易大厅,将房子过户给杨文泉。 2004年8月,杨文泉因向杨先生借公司的车,杨先生从公司保险箱里取了12万现金,交给杨文泉买车。

经法院认定,1998年至2006年,杨文泉负责本企业备品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首钢东华厂北京备品修复厂谋取提高货物质量等利益,收受该厂厂长杨某贿赂22万元及石景山地区

一审法院判定杨文泉属于受贿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与他此前犯下的受贿罪一并处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另外,法院判决扣押22万元上缴国库,拍卖石景山的房子,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杨文泉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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