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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刑事辩护书怎么写

猥亵儿童罪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之一,犯罪嫌疑人构成其罪的,最好委托律师辩护以减轻处罚。 那你知道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该怎么写吗? 请律师编辑整理了以下模板,供大家阅读。

猥亵儿童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任命我为被告人XX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受此案委托后,依法进行会见、阅卷等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以下罪名较轻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犯罪情节

1、被告人归案后,经侦查机关教育,可以如实供述罪行、悔罪、采取诚实态度。

被告人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查询,主动如实交代了猥亵儿童的全部犯罪经过,本案可以比较顺利地告解,相对节约了司法资源。

此外,被告人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不懂法、冲动犯罪的行为深表懊悔,愿意痛改前非。

2、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无任何辩解。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深刻认识自己的罪刑,认罪、伏法,不作任何供述,也不辩解。

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案发后,通过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监护人道歉,并主动向被害人支付2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被害人监护人也请求法院从轻判决被告人。

4、被告人为偶犯、初犯。

被告人一直是守法公民,未因违法乱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是初犯,醉酒、冲动行为不冷静的犯罪行为,是娃娃犯。

5、被告人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本案被告人因酒后失德,偶然犯罪,遂深表悔罪,痛改前非,主动向被害人谢罪,请求家属谅解。 尽量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性侵犯罪不同,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小。

二.关于量刑的意见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山东省高院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人XXX的刑罚可以适用缓刑。

1、被告人的基准刑期应当在一年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6月1日试点法院推广版本)第十二条规定:“非金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和下为量刑标准。 ……法定刑只有两种刑罚类型的,以两种刑罚类型的结合点为量刑标准(不同刑罚类型的结合点,可以由议院或者独庭根据案情选择适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伤的重伤是10%。 ”第11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对个案进行量刑的,合议庭(单独法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综合量刑因素考虑,根据第109条进行量刑的,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第一百一十条进行量刑的,可以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

由此可见,即使上诉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刘某的量刑最高也不得超过12个月。 此外,根据现有证据,申诉人在案发后一直悔罪,并向受害者亲属请求原谅。 另外,对于受害者亲属的殴打,可以反击,可以说坏话。 这些表明上诉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很小。 辩护人认为即使按刑事案件处理,6-12个月量刑也是合理的。

辩护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只在试点法院实施,但辩护人认为该意见对全国各级法院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并注意各级法院应参照上述原则进行量刑。

2、人民法院建议上诉人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确实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的,可以计量缓刑。

我国刑法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立法目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本案只侵害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 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四款缓刑适用意见的规定,被告系初犯、偶犯且因民间纠纷危害不大的犯罪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此外,适用缓刑有利于防止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危害社会,同时教育被告人,使其立志改过自新。

综上,根据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刑事原则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判处被告人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并给予社会改过自新、有回报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在法庭量刑处罚时充分考虑!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必须认真悔改,赔偿受害者损失,取得受害者谅解,才能减轻处罚。 如果你想知道的知识,请打电话咨询律师网站上的专业律师。 他们会竭尽全力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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