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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之一,是《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三类渎职犯罪的代表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对玩忽职守罪的不同理解,常常出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其他罪等的分歧和争议,给此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以下,请律师编辑告诉我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一.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看,玩忽职守罪由以下几个犯罪构成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求

该罪在客观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主观上不是故意而是过失造成的。 也就是说,必须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务中疏忽对自己的职务,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 但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说有可能发生,却只能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轻信逃避,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了危害后果。

二、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主要是过失犯罪,因此往往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等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 因此,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需要注意一般工作中的失误和的定义。 要准确把握两者的区别,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主观形态和客观行为不同。

玩忽职守行为的主观过失有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但客观上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了重大危害结果。 此外,玩忽职守,因徇私舞弊而故意存在主观的、恶劣的、更大的罪过形式——,这不属于工作失误。 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常见的认识失误,客观上不存在渎职行为。 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积极尽心尽职,往往是由于缺乏经验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产生危害性后果。

(二)造成危害后果的因素不同。

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两者引起危害后果的因素不同。 玩忽职守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自身的主观因素,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不依法、不令、不遵章、屡禁不止等多种渎职表现。 但虽然工作失误行为人的主观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危害结果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介入,或者行为人无法预见或克服的因素造成的。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相信通过本文的介绍,对你应该有所帮助。 在进行认定时,必须严格区分玩忽职守罪和一般工作中的失误。 如果你或你的亲属涉及这种犯罪,我建议你聘请专业律师。 他们的专业法律知识可以更好地为无罪和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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