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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几条

刑法修正案8对刑事处罚新增了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进行社区矫正。 并且,为了协助各地开展社区矫正,中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以下请与律师主编一起了解本方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各个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援助。 法律界人士承担着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上学、家庭成员或监护人、担保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对其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调查了解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的居住状况、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的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形成评价意见,并及时向委托机关提出。

第五条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确认住所地,并在宣告其判决或者离开监狱前,书面告知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逾期结果,告知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判决、裁定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副本等法律文书,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监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领取手续,并于三日内通知指定法律界人士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搜寻,并通报决策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押解回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服刑地和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返回住所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服刑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罪犯住所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监狱领取罪犯档案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法律界人士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立即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的社区矫正期间; 纠正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行使受限权利队伍的人员组成和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布由法律界人士相关人员主持,团队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法律界人士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队伍。 矫正小组由法律界人士人员担任组长,由本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人员组成。 如果社区矫正者是女性,矫正小组中必须有女性成员。

法律界人士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属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法律界人士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综合评估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状况、悔改态度、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帮助措施。 根据纠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调整。

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书档案。 它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和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的接收、监督审查、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

法律界人士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包括法律界人士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资料等。 同时保留社区矫正可执行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法律界人士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房屋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化、接触对其矫正有不良影响的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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