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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是指违反女性自由意志,犯罪分子强制进行性交的行为。 作为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强奸罪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规定。 为了逃避罪责,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犯罪预备和未遂这一容易混淆的类型,试图偷换概念,将强奸罪的犯罪预备换成强奸未遂的犯罪。 那么,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和强奸未遂的区别是什么呢?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区别关键在于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下手”。 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其罪“下手”的含义。 “动手”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1、客观上,“着手”是执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即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属于犯罪实施行为。 犯罪进入“着手”后,将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和犯罪执行行为的开始。 因此,判断是否“动手”,必须具体分析刑法分针对每一犯罪确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行为要件。

2、“着手”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犯罪意图的明确反映和实际体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已经通过其客观执行行为的开始实施得到充分表现。 “下手”不是纯粹客观的动作,而是人的某种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实施行为的一系列动作中的初始动作。

“动手”作为犯罪实施行为的开始,其所反映和体现的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在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来说,犯罪预备行为人反映和体现其犯罪意图尚不明确、具体、确定,而“动手”后犯罪执行的行为人,其犯罪意图得到了明显、具体、确定的反映和体现。

也就是说,行为人某一犯罪的故意内容是通过“着手”某一犯罪的客观执行行为而具体实现并开始实际展开的。 因此,只有从主客观统一的特点来把握,才能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3、强奸未遂罪从一开始就实施手段行为的,应当认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不能以开始实施目的行为作为“着手”犯罪的标志。 如果行为人不开始手段行为,就谈不上“着手”犯罪,只能构成预备犯。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强奸未遂罪中,其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就足够了,并不要求受到一定的时空距离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开始手段行为,则无论是短时间或当场、长时间或在其他地方实施目的行为,都属于“着手”实施女性强奸罪的行为,如果因意志以外的理由不成功,则构成女性强奸罪的未遂犯。

总之,判断双重执行行为强奸是预备性的还是未遂性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手段行为,而不是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时空距离,更不是看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时空距离。

综上所述,对于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之分,关键在于罪犯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进入穿戴阶段,如果不能确认罪犯的行为处于准备阶段,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哪一类,就是犯罪预备,犯罪分子着手实施强奸手段的行为,在事故中最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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