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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量刑标准

各类疾病是对人类生命的最大危害,目前国际医疗水平也远未能治疗所有类型的传染病。 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生命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在特定时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特定主体干扰传染病防治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具体来说,2017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惩处?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如何惩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重大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消毒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的。

(三)许可或者容忍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易扩散该传染病工作的;

(四)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传染病是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引起的,可以在人与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疾病,是流行性危害较严重的疾病,种类较多,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有甲、乙、丙3种。 各类传染病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人们的健康,影响传染病疫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世界许多国家都将传染病防治管理绳之以法。 我国于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公布《传染病管理办法》,1956年和1957年相继补充。 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在2004年再次发表[1]。 总结了多年的传染病防治经验,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已经纳入人的法律轨道。 它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引起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严重危险。 因此,有必要依法打击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

2、客观要求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存在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适用于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料之一。 饮用水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 饮用水被致病微生物污染可能引起不同范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因此,供水单位加强取水、净化、蓄水、供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泄洪、消毒、冲洗、污染和检修等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饮用水质量,提高饮用水卫生指标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 供水单位主要是指城乡自来水厂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厂(场)矿、企业、学校、部队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供应的饮用水,如村民自挖水井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储存的未经消毒处理直接饮用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不属于本款规定。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其中之一是集中式供水机构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供水系统联接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对各机构自备水源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的联接设置了限制。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建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 因此,公司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供水系统联接的,也应视为本款规定的情形。 拒绝按要求消毒处理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消毒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的

为预防、控制甲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阻断其传播途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的相关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鼠疫预防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以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有权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活动,任何单位和人员应当无条件按照其提出的卫生标准,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使其无害化。 消毒对象包括所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 被鼠疫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物品及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啮齿类毛皮等; 被霍乱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污物、食物、粪便、物品等。 本项所称“拒绝”,不仅是对被染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进行任何消毒处理,而且形式上经过“消毒”处理,是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是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扩散这种传染病工作的

或者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许可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扩散该传染病工作的

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符合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是传染病的重要传染源,他们随时随地通过各种途径将传染病的致病微生物排放和扩散到外界环境中,引起该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因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对感染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进行必要的隔离治疗,在医疗机构证明无感染性之前,不得恢复工作。 另外,疑似鼠疫、霍乱患者在排除疑似鼠疫、霍乱前,不得从事易扩散核传染病的工作。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许可是指明知是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患者,雇用、聘用或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易扩散该传染病工作,或者从事易扩散该传染病工作,或者不采取调职等措施如果不知道该人是患病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则不视为“许可”。 纵容是指有指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患者的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明知前者违反规定从事易扩散传染病工作,不仅不采取措施,而且提供便利条件、放任自流继续从事该工作的; 允许或者允许属于本款规定的选择性行为方式,两者属于其中之一,即本款规定的情形,可以构成本罪; 两者同时具备,仍以一罪论处,执而不罚。 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规定是为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的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外延广泛,包括未涉及上述三项,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具体表现如下。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具、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械、隐形眼镜、人体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2)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患者在治愈或者排除疑似传染病前,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易扩散该传染病工作的。

)3)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患者拒绝隔离治疗的;

)4)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未采取卫生措施的;

)5)饲养违章犬或者拒绝、阻碍捕获违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建设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施工的

(七)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销售预防传染病的疫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8)从事饮用水、饮食、整形、保育等易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工作的。

)9)销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毛皮、旧衣和生活用品等,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卫生处理的;

(十)从事可能通过血液传播的美容、美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一)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用作血液制品的;

) 12 )未经畜牧医生部门检疫,擅自搬出传染病疫区家禽家畜的;

) 13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猎捕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方法处理死于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患者尸体的。 危害的结果

本罪是危险犯,应当以法定的危害危险,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存在传播重大危险的作为必备构成要件。 甲类传染病现在有鼠疫和霍乱两种。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甲类传染病传播的重大危险是本罪危害后果的选择性构成要件。 其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是刑法理论中的实害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实害犯;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重大危险是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结果(具体危险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式为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上述两种危害后果之一,同时符合本罪其他构成特征的,可以构成本罪。

3、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司法实践表明,一般是供水机关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只有他们可以涉及容易直接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消毒处理等各项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工作。

4、主观要求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也就是说,行为人不知道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后果。 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是故意的。 行为人明知会对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传播造成严重危险,还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设立该法规的目的,也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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