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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怎么处罚依据

在许多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往往有法院处理判决后被司法机关扣押或冻结的财产。 对这部分财产,当事人不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处置。 那么,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如何惩处呢? 和主编一起详细了解吧!

非法处置扣押、扣押和冻结财产罪

非法处分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指使司法机关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概念

非法处分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指使司法机关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体

实施犯罪的一方

非法处分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行为,是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 由此可见,本罪行为有以下四种情形。

)1)隐瞒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

)2)转移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

)3)出售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

)4)故意损毁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

客体非法处分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罪客体,是已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 这里的扣押,是指司法机关清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后,贴上封条,当场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扣押是指对司法机关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当场扣留或者送至一定地点扣留。 冻结是指司法机关通知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存款。

责备罪

非法处分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的。 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处分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大恶极

非法处置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罪量因素情节严重。 此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处分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巨大; 非法扣押、扣押、冻结重大案件财产或者一般案件重要财产,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 非法处分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处分扣押、扣押、冻结财产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配置要求

对象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最新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受贿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转移被扣押、扣押的财产或者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对人民法院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扣押是一种临时执行措施,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在法院封条上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移动。 扣押的目的是让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实现申请人的权利。 扣押的财产,义务人可以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一定的地方,不准被执行人使用或者处分该财产。 扣押的财产一般是容易移动的东西。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

冻结是主要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采取的执行措施之一,是指人民法院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诉讼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得提取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冻结的目的是确保执行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实现,并敦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隐瞒、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应当由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进行,妨碍生效裁判的执行。 因此,对这种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行使扣押、扣押、冻结权,但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查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 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查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使证据不会消失或毁灭。 扣押的财产是可用于证明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而进行庭外调查。 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客观要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仅为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 “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 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产,也包括价款。 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罪。 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内,还是在其他地方,不构成本罪。 其中,隐匿是指对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隐匿、隐匿,以免被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 转移是将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使司法机关难以寻找、找不到、丧失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 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被司法机关盗窃、扣押、冻结的财产变卖为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 毁损是指损坏、损毁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使之丧失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的,是指因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 严重妨碍案件侦查、起诉活动的隐瞒、转移、变卖、故意损毁的财产数量巨大。

本罪是选择性罪,可以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认定罪。

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 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部分处分权。 虽然这已为被执行人所知,但仍采取隐瞒、转移、出售、故意毁损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手段处置,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处罚

根据刑法第3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相关说明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却故意转移毁损。 侵害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直接的对象是已经扣押冻结的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变卖、转移、故意毁损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和法律知识。 那么,回到问题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如何处罚呢?通过阅读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时还会被罚款。 因此,不得随意处置此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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