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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结束后发现新罪怎么办呢

一.服刑结束后,发现新罪名怎么办

发现新罪后,新罪与原判罪并科,如果证据确实的话是可能的。 漏判罪的刑罚与减刑前刑罚合并处罚和减刑后刑罚合并处罚,所得合并处罚的结果可能不同,也可能有差异,是这两种不同的合并处罚方式及其结果。

可以说,对减刑后、原判前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发现遗漏判决罪的,对发现的遗漏罪和原判罪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是毋庸置疑的。 问题是,对遗漏罪所判处的处罚,是与减刑前原判决的处罚合并处罚,还是与原判决减刑后确定的处罚(有时也称为减刑后原判决的处罚)合并处罚? 漏判罪的刑罚与减刑前刑罚合并处罚和减刑后刑罚合并处罚,得到的合并处罚结果可能不同。 更有差距的是,这两种不同的合并处罚方式及其结果实质上来源于如何看待减刑裁定的法律效力,如何理解和把握减刑的实质或根本适用条件,从本质上讲,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犯罪人适用减刑后,在原判以前

减刑后发现有遗漏判决罪的,认为应当撤销减刑裁定使减刑裁定法律无效的,选择前者的并罚方法;减刑后发现有遗漏罪但不足以撤销减刑裁定的,选择后者的并罚方法。 对这一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鲜有探讨,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依法定程序撤销减刑裁定,然后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按照漏判罪刑罚和原判减刑前刑罚先加减刑的规则进行, 有观点认为应当决定应当执行的处罚,其理由主要是减刑适用的实质性或决定性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实悔改或立功,但悔改和立功应当统一。 也就是说,立功是表示悔改的必要前提,因此,只要减刑后发现减刑前有泄露判决罪,就足以说明减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减刑的实质条件。

不符合减刑实质适用条件的减刑裁定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使减刑效力无效。 因此,泄密罪的刑罚只能与减刑前的刑罚合并处罚,从而避免轻生犯罪分子的后果。

一些囚犯在服刑结束后,可能会用新的证据发现新的罪名。 有人提供最新证据和资料,发现犯人泄密的,将犯人移至检查机关重新审理并宣判,新罪和原罪并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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