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偷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盗窃案件审理具体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被盗公私财产。 包括电力、天然气、天然气等。
(四)盗窃、收受自己家中财物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不服从犯罪处理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时也应当与在社会上犯罪的区别开来。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获利为目的”,是指为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金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价格,应当凭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必须区别情况。 犯罪当时,根据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以下核价方法,用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商品,按市场零售价格中标价计算; 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的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最高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款1规定的方法计算; 参照半成品的价格换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买价格计算,犯罪当时市场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的,按当时市场价格中标价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中标价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和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首饰等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 国有商店不销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金、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汇,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出售价格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一般文物。 包括古董、古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一般零售价格或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为获利目的,窃取、复制他人通信线路的,盗窃金额按当地邮政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手机上网费计算; 被盗金额高于电话初装费、手机上网费的,被盗金额按被盗金额计算。 手机被盗金额按扣除裸机成本后的价格计算。
10、知悉并使用窃取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话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的,被盗额度按照合法用户支付的电话费计算。 不能直接确认被盗数额的,应当按照合法用户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管、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 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满六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估算。
11、盗窃他人通信线路自行使用的,盗额按本款第十项规定计算; 复制他人的电话号码自行使用的,盗额按本项九、十规定的盗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有价权证按以下方式计算:
1、无记名、无损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权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与票面金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奖品等所得收益一并计算。 股票按失窃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式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有价权证中票面固定且能及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到期定期存折和已填金额支票、无需办理证明手续就能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票面价格和案发时获得的利息票面价值未定、已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产价值计算; 未兑现的,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及时兑现的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有价权证或者能够及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权证被销毁、销毁,但失主通过灭失、补领、补领手续等方式可以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数额
(三)邮票、纪念币等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对同类大宗被盗物品,失主可以多种价格购买并分门别类的,分别计算。 如果难以理解,必须按此类物品的中标价计算。
(五)被盗物品被出售、浪费、销毁、破坏的,不能追缴或者多次倒卖,造成最初形态破坏的,依照物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证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办法
(六)失主在被盗时,以明显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购买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被盗数额高于按照本解释计算的被盗数额的,被盗数额按照被盗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分数额,按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对老旧、残损或者使用的被盗物品,犯罪当时应当结合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损程度,依照本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收购价格计算的假冒伪劣商品,有价值的,依照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处理,按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上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罪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产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情节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2、全部赃物、赔偿的;
3、自愿投票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未分赃或者获得赃物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数额”或者“数额较大”起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主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工具的
3、外逃犯罪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窃取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综上所述,对于偷窃行为,在当今社会依然恶劣,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他人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但相关法律认为是偷窃罪,仍将根据相关金额进行相应处罚。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