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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合伙企业清算程序有哪些

合作企业清算条件成立时,可以对合作企业进行财产清算。 企业清算应当参照国家现有法律进行,并按照程序进行,中国合伙企业法如何规定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呢? 针对这个问题,请律师编辑整理了相关资料。 希望您能消除混乱。

一.合伙企业清算程序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两种清算程序。 合伙人或者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属于普通清算,也称为普通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者不能组织清算的,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属于特别清算,也称为强制清算。

清算手续的发生自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

一、伙伴组织整体清算

2、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所有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方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二、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以下相关问题没有规定,实际操作难以统一和规范

1、如何确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时间从法律规定看,合伙企业应当自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发生之日起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或者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的,由合伙企业自决议和撤销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解散。 在合伙企业处于自动停业状态时,合伙企业解散之日难以确定的现实生活中,只能期望延续这种事实状态,由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解散之日。 在此,我们认为立法应该规定自动停业的期限并决定是否应该清算。

2、清算开始的时间和期限如何超过合伙人决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组织清算、应当确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期限尚未确定清算负责人的,合伙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但法律对合伙人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时效没有规定。 在此,合伙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认为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法律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申请权的,规定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权利消灭,规定兼职立法应当参照我国法律对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规定,确定当事人申请指定清算的期限。 即当事人应当自知道解散合伙企业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行使申请清算的权利,合伙人和合伙利害关系人自解散合伙企业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该权利消灭。

在中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企业清算程序通常可以分为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两类。 经合伙人同意批准的由第三方或者合伙人自己办理的清算程序为普通清算程序,法定机构进行清算的程序称为特别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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